单一物(德语:Einfache Sachen)为各构成部分已丧失各自的个性,而外观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一体的物[1]。单一物的所有权存在于物之整体,交易时须以整体为交易标的 [2],单一物的其中一部分,原则上不能独立为交易标的。可分为出自自然者,如牛一只、马一只等;出自于人为者,如书一册、房屋一栋;出自社会观念者,如一双鞋、一双手套[2][3]等属之。[4]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9
  2. ^ 2.0 2.1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335~336,《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