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Right to know)是许多国家法律中定义的人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定义知情权为“可以知道影响他们的决策,并且可以参与决策,对政府和其他人问责”[1]。知情权主张资讯是可以普及取得的,也是包容性知识社会英语Knowledge society的必要基础 [2]。知情权一般会定义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是否暴露在可能造成疾病或是伤害的环境或是物质以下,不过知情权也可能是指更广义的资讯自由知情同意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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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情权由于1960年代的劳工运动环保运动而兴起,尤其因为《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这本书掀起的环保运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环境污染引起环保意识高涨、调查性新闻报导新闻自由风行、近代公民权的提升等,知情权随之大幅发展。知情权最初主要提倡:个人有权利知道自己日常生活里接触到哪些化学药剂;后来发展成较广义的基本权利,牵涉到个人的生活工作、到新闻媒体大众传播等,并逐渐纳入美国联邦法和各州立法。

知情权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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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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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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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UNESCO,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right to know; 201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 16.
  2. ^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Media freedom, public trust and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Motion for a resolution, Doc. 15040, 27 January 202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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