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法令(英语: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是两部英国法律,它们建立了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并确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领地位。共有两部同名法令,分别于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后来在加拿大被改名称为《1867年宪法法令》。英属北美法令在加拿大一直实行,直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通过后才被取代。
英属北美法确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领地位,但是大英帝国各自治领获得完全自治权则要等到《1931年西敏法规》的颁布。
1867年法令是在几次联邦大会中确认下来的:
参加这三次大会的人被称作“联邦之父”。
1982年,加拿大由英国收回修宪权,并将《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改名称为《1867年宪法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