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仲裁概念来自参考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务仲裁模范法》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仅于当事人有明示合意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始得依衡平原则或以衡平仲裁人的地位作成仲裁判断”

衡平仲裁又分“抽象衡平”及“具体衡平”二种,两者差异在于概念于实践个别,也就是不尽然依照法律的一种仲裁类型。衡平仲裁在某些争议案件常常用来当成仲裁判断标准,不过,该仲裁类型仍需客观且透明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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