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运使
盐运使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元朝始置,专设于两淮、两浙、福建等产盐各省。
明清朝沿用,明代在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等处设都转盐运使司,正式官名为都转运盐使,盐运使、盐司为俗称[1]。清朝时,品秩为从三品。该官职名为统辖地方盐务的官员,设于都转盐运使司。该官职属于专任的技术官僚,下设分司:盐课司、运盐司。民国初年仍设盐运使,属盐务署。1937年,改组为盐务管理局,盐运使一职废除。
盐运使秩从三品,可由各省知府升任,听命于管理盐政之督抚。全国盐运使主要设于产盐的省份,共有盐运使7人,即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宣统二年由盐茶道改设)、奉天(宣统二年增设)各1人。清初所设河东盐运使,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裁;福建盐运使,于雍正四年(1726年)改为盐法道。盐运使掌督察场民生计,商人行息,适时平其盐价,管理水陆输运。盐运使官署称为“都转盐运使司”,其下设有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巡检(从九品)、库大使(正八品)等职官。
盐法道秩正四品,其职权与盐运使相同。全国共设盐法道13人,分别为山西、福建、云南、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广西、四川、河南各1人,甘肃2人。盐法道属员有经历、巡检等官,其品秩、职掌与盐运使司属官相同;其不设属员的省份,则以运同(从四品)、运副(从五品)、运判(从六品)及课大使等兼理其事,此外在一些省份还设有盐课提举司提举、监掣同知及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等官员[2]。
参考文献
编辑-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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