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方针第1号: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规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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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案编辑:User:Sanmosa
方针指引:PL303 - 共识方针
通过日期:2022年1月6日当时版本

序言(讨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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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经讨论:

  1. 注意到《共识方针》的规定使得一部分小修订需要的公示时间过长;
  2. 认为应制定简易规定,便利修订幅度微小、潜在争议明显不大的修订案更快通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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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将《共识方针》第2.3.1.1(一般公示基本规定)章节中“提案可立即重行公示”修改为“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简易规定立即重行公示”
  2. 在《共识方针》第2.3.1.1(一般公示基本规定)章节后新增三个章节:
    •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一章,其内容为:
      “虽有以上规定,惟如该提案并不涉及方针指引等规定的客栈讨论,并有提案人以外的至少3人或所有参与讨论者(以较少者为准)同意可免去相关提案的公示程序,且无人反对如此为之,该提案可在取得共识后或首条提出应免去公示程序之留言的3日后(以较晚者为准)立即执行,而毋须跟从基本规定。该修订提案获立即执行后,应在{{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连结宣告该修订已获进行。”
    •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一章,其内容为:
      “虽有以上规定,惟如该提案:
      “1. 为提议对既有方针指引等规定进行内容调整的提案(不包括新增与废除完整方针指引或章节方针指引等规定的提案);且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为对方针指引等规定的单纯语法调整、错别字更正或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且无人对相关修订提案是否单纯语法调整、错别字更正或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提出合理质疑;或
      • “并未实际更动方针指引文本,
      “该修订提案可立即执行,而毋须跟从基本规定。该修订提案获立即执行后,应在{{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连结宣告该修订已获进行。”
    •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一章,其内容为:
      “重行公示前除无须7日内无新留言或已讨论达30日外,其规则与一般公示基本规定同,除非所有发表相关意见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断的公示期处理。提案存档后若要重行公示,应同时补回相关讨论链接,以便社群查阅。”
  3. 《共识方针》第2.3.1(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章节中的两个注释作出如下调整:
    • 在有关“新留言、新意见”的注释最后增加: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再作为对该提案的正当合理的意见。”
    • 在有关“取得共识”的注释最后增加:
      “;下同。”
  4. 上述修正自公示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正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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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

为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时间得悉提案并发表意见,除非发表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者同意在计算公示期的开始时间时可排除其影响,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1]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时,应在讨论串声明公示期于当时开始与公示期的长度(公示期的长度须至少为7日,如未声明公示期的长度则默认为7日),并在讨论串声明后的1日内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提案正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公示期间若有正当合理的新意见,公示期应中止,而相关意见应经协商处理,在相关意见处理完成后,提案可立即重行公示。重行公示前除无须7日内无新留言或已讨论达30日外,其规则与一般公示同,除非所有发表相关意见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断的公示期处理。提案存档后若要重行公示,应同时补回相关讨论连结,以便社群查阅。

参考资料

  1. ^ 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并非正当合理的意见,以及与提案本身无关的意见,皆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
  2. ^ 请务必注意: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同意,惟共识仍应采纳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意见。
提议条文

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

一般公示基本规定 为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时间得悉提案并发表意见,除非发表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者同意在计算公示期的开始时间时可排除其影响,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1]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时,应在讨论串声明公示期于当时开始与公示期的长度(公示期的长度须至少为7日,如未声明公示期的长度则默认为7日),并在讨论串声明后的1日内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提案正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公示期间若有正当合理的新意见[1],公示期应中止,而相关意见应经协商处理,在相关意见处理完成后,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简易规定立即重行公示。

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 虽有以上规定,惟如该提案并不涉及方针指引等规定的客栈讨论,并有提案人以外的至少3人或所有参与讨论者(以较少者为准)同意可免去相关提案的公示程序,且无人反对如此为之,该提案可在取得共识后或首条提出应免去公示程序之留言的3日后(以较晚者为准)立即执行,而毋须跟从基本规定。该修订提案获立即执行后,应在{{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该修订已获进行。

微小修订简易规定 虽有以上规定,惟如该提案:

  1. 为提议对既有方针指引等规定进行内容调整的提案(不包括新增与废除完整方针指引或章节方针指引等规定的提案);且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为对方针指引等规定的单纯语法调整、错别字更正或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且无人对相关修订提案是否单纯语法调整、错别字更正或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提出合理质疑;或
    • 并未实际更动方针指引文本,

该修订提案可立即执行,而毋须跟从基本规定。该修订提案获立即执行后,应在{{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该修订已获进行。

重行公示简易规定 重行公示前除无须7日内无新留言或已讨论达30日外,其规则与一般公示基本规定同,除非所有发表相关意见[1]者均同意改以完成此前中断的公示期处理。提案存档后若要重行公示,应同时补回相关讨论连结,以便社群查阅。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并非正当合理的意见,以及与提案本身无关的意见,皆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与“相关意见”。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再作为对该提案的正当合理的意见。
  2. ^ 请务必注意: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同意,惟共识仍应采纳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意见;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