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解雇法 (英国)

英国的不公平解雇法属于英国劳工法的一部分。这项法例保障雇员仅在合理、公平及公义的情况下,才可被雇主解雇。根据1996年的《雇员权益法》,雇主须有公平理由,才能解雇雇员。有关的理由包括:雇员是否符合工作所要求的能力或资格、雇员的操守、因人手过剩而进行的裁员、雇员违反法例及其他重要且合理的原因。如雇主以雇员怀孕、曾参与争取劳工权益的活动等原因解雇雇员,将被自动视为不公平解雇。不过,雇主即使以2010年的《平等法》所指出的歧视原因解雇雇员,亦不会被自动视为不公平解雇(怀孕除外),而只会被视为普通的歧视。而英国雇佣审裁处负责裁决解雇理由是否公平。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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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多诺万法官英语Terence_Donovan,_Baron_Donovan领导皇家工会与雇主联会调查委员会,建议制定关于防止不公平解雇的法规。有关建议被纳入在1971年的《劳资关系法》英语Industrial_Relations_Act_1971,国家劳资关系法院获授权处理与不公平解雇相关的申诉。但有关的不公平解雇法及国家劳资关系法院后来分别被1974年的《工会和劳动关系法》英语Trade_Union_and_Labour_Relations_Act_1974及雇佣审裁处取代。一般来说,审裁处由三人组成,分别是一名专业的法官、一名亲劳工背景的委员及一名亲资方背景的委员。不过,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例如克扣工资,只会交由一名法官处理。及后,不公平解雇法经进一步修订后,再被纳入到1978年的《就业保护(合并)法》英语Employment_Protection_(Consolidation)_Act_1978。时至今日,不公平解雇法为1996年的《雇员权益法》英语Employment_Rights_Act_1996中的一部分。

解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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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法,解雇可以是合法的,当中或会涉及违约、歧视、不公平解雇、变相解雇等。

  • 违约解雇:雇主解雇员工时,违反了雇佣合约规定,亦即未有提供通知期。
  • 歧视:雇员认为其解雇涉及歧视,即可引用2010年的英国《平等法》。
  • 构定解雇:当雇员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采取会变相令雇员在无通知期下被终止合约的行为。例如,雇主威胁员工主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