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续修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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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修条约》[译注 1],又译《安吉立条约》(Angell Treaty)[译注 2],是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条约,对1868年中美《蒲安臣条约》进行了修改。[5][6][7]
中美续修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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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880年11月17日 |
签署地点 | 北京 |
生效日 | 1881年7月19日 |
谈判方 | |
缔约方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中美续修条约》 |
历史背景
编辑1868年,中国和美国签订了《蒲安臣条约》[译注 3],两国建立了正式的友好关系,同时鼓励来自中国的移民,并给予居住在另一国的任何一国公民一些特权,但拒绝给予来自中国的移民入籍的特权。
19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一再努力限制中国移民到美国。这方面的成果之一是1875年的《page act of 1875》,该法案禁止被认为倾向于从事卖淫的妇女和任何作为强迫劳动者来到美国的人移民。该法案并没有显著限制大部分男性自由中国劳工的流动。
根据1880年美国人口普查,美国当时华人人口有105,000人,占美国人口的1/500。[9]
十五名乘客修正案
编辑国会两院通过的第一项大幅减少中国移民的法案是1879年的《十五名乘客修正案》(Fifteen Passenger Bill)[译注 4]。该法案禁止海船在任何一次前往美国的航行中搭载超过15名中国乘客。船长被要求在抵达时出示所有中国乘客的宣誓名单,违者将被罚款100美元和6个月监禁。然而,当时的美国总统拉瑟福德·海斯否决了该法案,因为它违反了蒲安臣条约的条款。他对该法案的目的表示同情,并建议与中国协商修改该条约。[6][7][11]
安吉立委员会
编辑海斯派了一个由安吉立领导的委员会到中国谈判一项新的条约,允许限制中国移民。[12]约翰·富兰克林·斯威夫特和威廉·特雷斯科特也和安吉立一起担任委员。委员会于1880年8月初抵达中国。[13]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署了新的条约。[5][6]根据新条约,美国政府将暂停移民的熟练和非熟练劳工从中国,同时仍然允许移民的白领的专业人员。该条约也重申了美国继续致力于保护的权利和特权的中国劳动者已经在美国。[5]
前言写道:“美国,由于不断增加的中国劳工移民到美国领土,以及这种移民带来的尴尬,现在希望谈判修改现有的条约,这不应直接违背其精神。” [14]
该条约与另一项对鸦片贸易实施限制的条约一起缔结,该条约也是由安吉立委员会谈判达成的。
结论,批准和宣布
编辑订立条约的日期是:[15]
- 在北京缔结时间:1880年11月17日
- 美国参议院建议批准时间: 1881年5月5日
- 美国总统批准时间:1881年5月9日
- 批准书交换日期: 1881年7月19日
- 公告时间:1881年10月5日
后续更改
编辑美国单方面通过的1882年《排华法案》(1882年5月6日通过)将排华期又延长了10年。该法案1884年的一项修正案要求离开美国的中国劳工如果想重新进入美国,必须获得重新进入许可。后来,《斯科特法案》[译注 5]禁止离开美国的中国劳工回国。1892年的《吉尔里法案》[译注 6],又将对中国人的隔离延长了十年,并且预计在1902年把对中国人的隔离变为永久性隔离。
19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引用了《安吉立条约》:
译注
编辑参考来源
编辑- ^ 梁碧莹. 第35章 中美續修條約談判. 陈兰彬与晚清外交.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1年 [2020-07-25]. ISBN 978-7-218-07057-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2).
- ^ 李鸿章. 《李文忠公外部函稿: 28卷'》. 莲池书社. 1902年: 1006 [2020-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0).
-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研究所翻译室 (编). 《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辞典'》.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 15 [2020-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8).
- ^ 曹新群. 美国政府华工政策的演变(1868-1894) (硕士论文). 山东大学. 2007年 [2020-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5).
- ^ 5.0 5.1 5.2 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Chinese Exclusion and the Federal Courts.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October 25,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3) (英语).
- ^ 6.0 6.1 6.2 Angell Treaty of 1880. Immigr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October 25,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3) (英语).
- ^ 7.0 7.1 Burlingame Treaty Revision (1880). Harpweek. [October 25,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8.0 8.1 8.2 苛法猛于虎:美国排华案的宪法往事. 凤凰号自媒体. 2017-02-15 [2019-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6) (中文(简体)).
美国政府于1868年7月同清政府签订了《蒲安臣条约》(Burlingame Treaty)……中美两国又签订了《安吉尔条约》(Angel Treaty)……国会又通过了《基瑞法》(Geary Act……1888年的《斯科特法》(Scott Act))
- ^ CHINESE IMMIGRATION: Speech of HON. JOHN P. JONES OF NEVADA in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ursday, March 9, 1882.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82年: 11.
- ^ 【保利春拍推介】中美商约重要文献——《中美续修条约》之总统令. www.sohu.com. [2019-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5) (中文(中国大陆)).
美国国会仍于1879年依据此次调查结果立法颁布了《十五名乘客修正案》(注:Fifteen Passenger Bill)
- ^ Dr. Steiner.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s: Asian Americans and the Law. [October 25,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 ^ Milestones: 1866–1898. Chinese Immigration and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October 25,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5).
- ^ Liling, Xiang. East Asi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 Encyclopedia of Relations Since 1784 1.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2002: 14–15 [2020-08-06]. ISBN 978-0-313-30557-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2).
- ^ David Scott.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1840-1949: Power, Presence, and Perceptions in a Century of Humiliation. SUNY Press. 2008-11-07: 77. ISBN 978-0-7914-7742-7.
- ^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Chinatown San Francisco. [October 25,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2).
- ^ Tribune, International Herald. 時報歷史上的今天:中國抗議排華法案. 纽约时报中文网. 2017-05-11 [2019-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5) (中文(繁体)).
首先是因为它恢复了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Scott Act)
- ^ 赴美生子的由来:美国"出生公民权"的前世今生_法律. www.sohu.com. [2019-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5) (中文(中国大陆)).
1892年,美国通过《吉尔里法案(Geary Act)》
- ^ 18.0 18.1 邱彰. 龍與鷹的搏鬥: 美國華人法律史. 时报文化出版. 2018年4月: 228 [2020-07-24]. ISBN 978-986-88351-3-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8) (中文(台湾)).
- ^ 苛法猛于虎:美国排华案的宪法往事. 凤凰号自媒体. 2017-02-15 [2019-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6) (中文(简体)).
1882年的《排华法》(Chinese Exclusion Act)……柴禅平诉合众国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1888年的《斯科特法》(Scott Act)……在柴禅平案之前,最高法院还审理了案情与之类似的周衡诉合众国案(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