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价值理论

主观价值理论(英语:subjective theory of value)是一种经济理论,它认为商品之价值并非由于内在的客观属性或生产它的必要劳动等客观事物所决定,而是由行动着的个体对商品实现期望目标之作用大小所决定。[1]

与主观价值理论相反的是固有价值理论—例如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一件物品的经济价值是由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量大小所决定的,这种理论经常被用以谴责利润是一种剥削行为。而主观价值理论则允许利润的产生,认为那是个人在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或以更高的价格贩卖)产品时必然产生的,而这种利润是与生产中的劳动大小一致的,也因此否定了价值的固有理论。

主观价值理论也产生了互惠交易的理论。一个人之所以愿意购买某样产品,是因为他加以评估后认为这样产品的价值高于他为此付出的代价(如货币),否则他便不会进行交易,而会保留原先更有价值的东西。依照这种推理,交易中的双方都认为他们会因此获利(除了价值评估的错误之外)。

一些早期的经济学家,例如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和18世纪及19世纪的法国经济学家都曾提起主观价值理论。但这个理论要直到奥地利经济学派才被公式化,随着卡尔·门格尔边际效用理论一起被提出,门格尔说:“对于价值的测量在本质上是完全主观的,也因此一个产品可能对某个人而言有极高价值,但对另一个人则价值极小,或甚至没有半点价值,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于这个产品的需求、以及产品的数量…也因此不只价值本身是主观的、对于价值的测量也是主观的。某些产品对于某些人而言总是具有价值,而这个价值也是完全取决于这些人的衡量。”(Principles of Economics)

政治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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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观价值理论是真的,那就代表了产品在没有经过个人的衡量(亦即进入市场)之前,根本不可能断定其价值。这就代表了政府干涉经济的举动(设立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不正确的,同时这也代表实行计划经济的政府是完全错误的。支持主观价值理论的人通常倾向于支持由个人自由选择产品或服务的买卖价格,而非由政府予以干预。他们认为国家对个人自由衡量价值的过程加以干预是非理性的、不切实际的、或不道德的。

另一方面,如果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真的可以彻底由消费者决定,也代表了那些专制的政府(抹灭经济自由的政府)主张他们能完全了解人们需求的宣传,只不过是对人民的洗脑罢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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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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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卡尔·门格尔《经济学原理》(门格尔)英语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enger book) p. 12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