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伦敦
内伦敦(英语:Inner London)是一位于英格兰大伦敦中心地区的区域,依照时代与定义方式的不同包括了12至13个次级行政区,并与由其他外围次行政区所组成的外伦敦相对应。
内伦敦这名词最早见于死亡清单(Bills of mortality),并在19世纪中叶逐渐变成一个固定的统计分区。今日的内伦敦有两个比较主要的定义方式,其一是根据1965年施行的《1963年伦敦政府法案》,包括了12个伦敦自治市的范围,与当时刚废除的伦敦郡范围相若;第二个定义则是由国家统计办公室(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NS)划定以作为人口统计用途,包括了与伦敦政府法案不太相同的13个伦敦自治市,并且将伦敦城(City of London)加入统计范围。
内伦敦曾是欧盟中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单就2004年的统计其人均生产总值就已达71,338欧元(48,425英镑)[1],仅次于巴黎的全市平均74,944欧元,与法兰克福的全市平均73,860欧元[2]。
1963年伦敦政府法案(ILEA版)
编辑ILEA版 | |
ONS版 | |
196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1963年伦敦政府法案》(London Government Act 1963)废除了原本的伦敦郡、将伦敦郡下属的行政区升级为自治市,并将这些自治区合称为内伦敦。该法案所定义的内伦敦大致与伦敦郡的范围一致,唯一的例外北伍利奇(North Woolwich)原本是伦敦郡的一部分,但在该法案中却被划归在外伦敦的范围。1990年4月1日内伦敦各自治市的教育主管单位进行整合,组成单一的内伦敦教育局(Inner London Education Authority, ILEA),是目前主要使用伦敦政府法案所定义区域范围的单位。除了改为单一的教育主管组织外,将伦敦城也纳入管辖范围是ILEA版的内伦敦与1990年之前的内伦敦定义不同之处。
在此定义下的内伦敦涵盖了624平方公里的面积,包含12个伦敦自治市与一个独立的市级行政区,共13个行政单位:
国家统计办公室(ONS版)
编辑国家统计办公室(ONS)与《1963年伦敦政府法案》对“内伦敦”的定义大致相同,只是再把2个伦敦自治市——哈林盖、纽汉——纳入“内伦敦”,同时剔除格林尼治;总数多了1个。欧盟统计局(Eurostat)亦采用ONS版的内伦敦,作统计之用。2011年,这里有人口3,231,901人[3] 。
注释
编辑- ^ epp.eurostat.ec.europa.eu (PDF). [2008-06-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7-06-26).
- ^ Eurostat. GDP at current market prices at NUTS level 3. [200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17).
- ^ 存档副本. [202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