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渔业政策

共同渔业政策欧洲联盟渔业政策。 政策允许每成员国对每一类型鱼类的捕获量实施配额,以及鼓励捕鱼业进行各种市场干预,来养护欧盟专属经济区内各鱼类供应。 2004年的预算为9.3亿欧元,约百分之0.75的欧盟预算。

面积25万平方公里,欧洲联盟专属经济区是世界上最大的。[1]

里斯本条约内表明这套渔业养护政策的未来变化,将独家保留给欧盟部长理事会,以决定多数英语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方式表决。 [2][3]


共同渔业政策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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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渔业政策的机制目前由四个组成部分:

  • 生产、质量、分级、包装、和标签的管制
  • 鼓励生产组织,保护渔民任何突然的市场变化影响
  • 规定最低鱼的价格,融资收购未售出的鱼
  • 制定与非欧盟国家渔类贸易规则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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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渔业政策是为了整体欧洲联盟管理鱼类种群的政策。1957年罗马条约第38条建立了欧洲共同体(现欧洲联盟)指出,应该要成立一个 共同的渔业政策。 第一条创建于1970年。当渔业政策最初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在鱼和鱼产品的共同规则。与会者一致认为,任何国家的渔民应 获得所有水域。一个例外是在沿海地带是保留给当地渔民捕鱼谁传统的领域。一项政策,以协助建立现代化的渔船和岸上设施。 在1976年欧盟扩大了渔业水域从12英里至200英里( 22.2公里三百七十〇点四公里)从沿海,与其他国际变化。这需要额外的管制和金融理财等创建于1983年。这现在有四个活动领域:保护股,船只和设施,市场控制和外部协议与其他国家。

1992年的审查确定,有过度的捕鱼船和捕捞数目,水产上岸的人数正在减少。审查确定了需要改进符合规定。这导致了加息的规定和更好地监测个别船只。 1995年,要有效管制庞大的注册船队规模,欧洲联盟发出许可证限额制度,来限制渔船获准捕鱼时间及地点。被委托的科学研究更好地确定现有鱼类供应和未来分配捕鱼许可证限额制度。 2009年欧洲委员会的一系列公共 询[4],收集公共对共同渔业政策的意见。

捕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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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境内钓鱼是一个相对不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有助于国民生产总值百分之一以下。在1995年雇用二十六万渔民捕捞800万吨鱼,共有向欧盟注册渔船队伍大小不同97000艘,但同年出口160万吨的鱼类,及同时进口430万吨鱼类。 另外,有八万五千人的养鱼业养殖100万多吨鱼类和贝类。 渔获量和需求的差额各有不同,但欧盟加工鱼产品的贸易赤字约30亿欧元。

钓鱼代表不超过任何欧盟境内各地区的本地就业率百分之十,但它通常在就业机会有限的地方。 由于这因素,欧盟推出社会资金给于渔业,作为鼓励区域发展的手段。

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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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业是世界粮食生产增长最快的领域。 由于养殖鱼的需求经常波动,养鱼业界受到影响。 1995年,养鱼业生产全球鱼类和贝类生产生产价值的三分之一。欧盟境内主要的水产养殖品种是鳟鱼鲑鱼、贻贝、和牡蛎,此外市场感兴趣的鱼种包括鲈鱼鲷鱼、和大比目鱼。 欧洲共同体在1971年开始支持内陆鱼类养殖。 欧盟支持的领域包括养鱼业的土地设施,特别集中关注于鱼类养殖场周围,所造成的技术和环境问题。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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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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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U Glossar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eu
  2. ^ Article 3 (d) of the Consolidated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Article 4 (d) of the Consolidated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4.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mmon Fisheries Policy Reform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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