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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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系统建基于英国的普通法系统,继承作为前英国殖民地,后为共和联邦国家中联邦王国的成员。该法律系统有双管辖权,因为公法(包括刑事)和私法的责任分离及分别由国会和省份执行。然而, 魁北克省仍然保留了欧陆法系统中的私法事项(这一领域的专属管辖权全在省份)。
这两个法律系统都受到加拿大宪法的约束。 联邦政府对某些专有领域,以及省份之间的所有事项和争议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并只经由国会管治。 这一般包括省际运输 (铁路、航空和海洋运输),以及省际贸易和商务(一般有关能源、环境、农业)。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刑法范围专属于联邦管辖权。 大多数的刑事检控,根据刑法,由省级律政厅长提出。
加拿大宪法
编辑加拿大宪法为最高法。所有和宪法不一致的联邦、省份、或地区法均为失效。
《1982年宪法法令》规定加拿大的宪法包括该法(最著名的《1867年宪法法令》),根据其附表中一系列三十部法律和法令,及其所有修订本。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已决定此附表并没有包括全部的意图,及在1998年《关于魁北克分离权的转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列出四项“辅助原则及规条”,包括不成文宪法元素: 联邦制、民主、宪制、法治、及尊重少数族裔。当此等原则为加拿大宪法中可予执行的部分,加拿大法院并没有使用其凌驾成文宪法,而只局限其角色为“填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