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爆发后,周迪平自香港归来,于1940年2月任汪精卫政权建设总署副署长,不久升任署长。1943年11月,他调任北京棉产改进会理事长。1945年3月,他调任天津特别市市长,任至日本投降。[1]
日本二战投降后,他被国民政府逮捕。1946年5月10日,周迪平案受到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提起公诉,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于1946年8月8日以“特字第一六二号”作出判决称,“周迪平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十年,其所有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外没收。”周迪平未提出异议,同年9月4日被送监执行。[1]
- ^ 1.0 1.1 1.2 天津通志:审判志,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