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自尽图赖碑记
严禁自尽图赖碑记,为中国清朝后年常见的碑碣,通常会竖立于城门出口公众处。该告示主要目的为严禁阻止贫民自杀后,遗族家属告官诬赖富农地主谋害以此敛财或宣泄情绪的行为。事实上,在此碑记普遍前,该贫民藉亲属自杀诬告富人的诉讼常见,也造成许多该类型冤狱。
为了禁止百姓自杀诬告的该类型石碑,石碑碑记内主文通常为详述为何禁止自杀诬赖。如以1822年立,今完整现存于台湾南部恒春的严禁自尽图赖碑记为例,该主文为:“告示军、民,人命至重,不可动辄轻生,而人死不可复生,然亲属听人挑唆,告到官府,意在求财或图泄忿,地方官未加勘审,致有人因此倾家荡产或身系囹圄,官府为安分良民,让被自尽命案牵连者,准予摹拓此碑文,到地方官呈诉,以免拖累。”
除了禁止原因外,严禁自尽图赖碑记也通常会于阴刻处,以大清律例为本,明白列出诬告相关惩处法律。例如有人将祖父母、父母的死诬赖他人,首先将诬告犯杖打100大板外,还须服监牢徒刑3年,如是其他亲人,则改罚打80板,徒刑2年。倘若该罪行一旦正式由官衙审办,若查出为诬告外,除了统一100大板外,尚加重服刑为流放至边疆。
严禁自尽图赖碑记通常以石碑为素材,至于大小,以1822年立,今完整现存于台湾南部恒春的严禁自尽图赖碑记为例,该石碑为台尺六尺四方。
参考资料
编辑- 何培夫,《台湾碑碣的故事》,2001年12月,台湾省政府
- 郭芳绮,《珍惜生命古今同 清代立碑禁自杀[永久失效链接]》,自由时报,20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