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立纪念日

国家宪法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六十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宪法宣传教育日。[1]2014年12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3]

国家宪法日
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类型宪法日
意义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时长一天
频率每年
首次时间2014年12月4日 (2014-12-0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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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新制订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自2001年起,每年12月4日成为全国法制宣传日[4]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建议,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2年,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年之际,韩大元又专门撰文呼吁设立国家宪法日。[4]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时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5]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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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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