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永住者(日语:特別永住者とくべつえいじゅうしゃ Tokubetsu Eijūsha),是祖先或本人曾是日本殖民地台湾朝鲜)居民而拥有日本国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条约失去日本国籍,但继续居留日本而获得特别永久居留权的日本居民。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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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 在 1945 年占领初期发布的法令,在日台湾人与在日朝鲜人原则上是“解放人民”,但必要时也视为敌国人,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1]。1947 年,日本政府发布《外国人登录令》,明定台湾人与朝鲜人为外国人[1]

1952 年,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恢复国家主权[1]。同日,日本政府发布《125号法》,即《外国人登录法》,以及《126号法》,处理旧殖民地人民的国籍问题[1]

《126号法》规定,在旧金山和约最初生效日脱离日本国籍者,且从1945年9月2日以前到1952年4月28日为止持续居留本国的朝鲜人、台湾人(包括1945年9月3日到1952年4月28日为止在本国出生者),不适用出入国管理令第22条之2第1项之规定,在相关法律制定并得以确定其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之前,可以不取得其他在留资格之下, 持续在本国居留[1]。适用这项办法的朝鲜人,台湾人一般被称为“法126适用者”,其子女也适用该法取得在留资格[1]。在此期间,法126适用者与其他外国人一样,要随身携带外国人登录证,还要在登录文件上按捺指纹,离开日本后再入国有可能接受审查[1]

二战后的几年国籍选择期间内,已经移居日本的朝鲜人居民(即在日朝鲜人)获许自动成为日本公民。但许多人由于日本人反韩偏见而犹豫,或因为年纪过小,没有申办归化日本籍,又因为韩战而没有回去母国。1952年《旧金山条约》生效后,日本解除了与殖民地事务的一切法律联系,他们没有获得母国国籍,同时失去日本国籍,成为了滞留日本的无国籍民。

在1965年签订《韩日基本条约》之后,这些日本长大的在日朝鲜人,获得了特别永住者身份的折衷办法,[2]身份认同与日本人基本没有差异,但在从事公务员等行业时有限制。根据《日韩法的地位协定》,拥有大韩民国籍的在日朝鲜人法126适用者,从1966年1月起5年之内,只要向出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即可获准“协定永住”。对于协定永住者,日本政府给予较多的保障,例如,一般外国人如果被处一年以上的徒刑就会被强制遣返,但是协定永住者除非触犯七年以上重刑者,不会轻易被强制遣返[1]

台湾人及不愿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朝鲜人,则没有类似《日韩法的地位协定》中的保证。此类人士继续适用《法126》,直到 1991 年日本修改外国人管理法令。特别永驻权的身份由《关于因与日本和平条约而丧失日本国籍人士的移民管理特例法》(“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に基づき 日本の国籍を离脱した者等の出入国管理に関する特例法”)规定,法律于1991年11月1日生效。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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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23年,日本有约28万名特别永住者[3]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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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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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何义麟. "战后在日台湾人的国籍转换与居留问题." 师大台湾史学报 7 (2014): 47-75.
  2. ^ 特別永住者とは誰のこと? 特別永住者制度の歴史と「権利」化を求める声. KoreaWorldTimes. 2020-08-28 [2020-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6) (日语). 
  3.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 Retrieved 5 July 202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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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zuki, Kazuko Columbia University : Koreans in Japan (Zainichi Koreans) Retrieved June 2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