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文
王锡文(1940年代约1948年—1981年6月10日),中国民警、杀人犯 ,1980年11月17日在河北邯郸开枪打死7人,打伤12人,1981年6月10日被执行枪决。[1][2]
王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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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约1948年 |
逝世 | 1981年6月10日 |
职业 | 民警 |
刑事处罚 | 死刑 |
谋杀 | |
日期 | 1980年11月17日 |
位置 | 河北邯郸 |
死者数量 | 7 |
伤者数量 | 12 |
武器 | 手枪 步枪 轻机枪 手榴弹 |
生平
编辑王锡文,32岁,汉族,文革期间任邯郸市郊春场大队革委会副主任,1972年任邯郸市郊区公安分局苏曹派出所民警。因为妻子郝金芳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他的公社党委委员和革委会副主任职务被撤销。
王锡文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但也是林彪和四人帮的追随者,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仍为之“鸣冤叫屈”,批评党和国家领导人。[3][4]
杀人
编辑1980年11月17日晚上,就在四人帮即将被审判的几天前,王锡文闯进副所长宋铁法和所长李庆生的办公室,撬开抽屉,偷走1支手枪、25发子弹、200元现金和300斤粮票,击碎毛泽东半身陶瓷像,并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 斯大林、毛泽东、周恩来和朱德的画像连续射出11发子弹。
随后,王锡文冲进北苏曹二大队民兵武器库,偷走1挺轻机枪、8支步枪、28枚手榴弹和2700多发子弹。接下来的六小时内,王锡文在街上无差别开枪射击并投掷手榴弹,被捕前总计消耗460多发子弹和26枚手榴弹,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打死2头猪,击毁2部电视机和1台变压器。[3][4][5]
受害人
编辑本案受害人名单如下:
- 李留柱,北苏曹二大队民兵连连长,当场死亡
- 郭会民,南苏曹供销社临时工,当场死亡
- 路英奎,峰峰矿务局黄沙矿工人,当场死亡
- 李付善,制冰厂工人,当场死亡
- 郭清选,北苏曹二大队社员,当场死亡
- 户培花,北苏曹二大队社员,当场死亡
- 杜新民,电厂工人,抢救无效死亡
- 史文远,石家庄市纺织品批发部干部,受伤
- 赵再民,电机厂工人,受伤
- 赵玉香,国棉四厂工人,受伤
- 郭付英,皮革厂工人,受伤
- 赵兴河,某公司工人,受伤
- 郭树堂,油漆厂工人,受伤
- 张梅青,北苏曹河东大队社员,受伤
- 刘维秀,邱县大马堡社员,受伤
- 徐彬功,电力修造厂工人,受伤
- 王孟荣,建材厂工人,受伤
- 李有堂,北苏曹二大队副支书,受伤
- 郭会昌,广播员,受伤
审判与行刑
编辑案件在邯郸市公安局侦察结束后,于1981年1月13日被移交至邯郸检查分院。起诉于1月21日开始,但因证据不足,该案于2月20日被发还。
经过进一步调查,此案于3月26日再次被移交至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4月9日,王锡文因反革命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锡文以精神问题为由提出上诉,该案于4月21日被移交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将王锡文送至保定精神病医院接受检查,未发现问题。5月9日,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判,5月13日,案件被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查,5月26日核准判决。
6月10日,邯郸地、市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体育馆联合召开五万人大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王锡文当场执行死刑。[3][4][5][6]
参考资料
编辑- ^ China Executes Killer of Seve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14, 1981)
- ^ Shao Chuan Leng & Hungdah Chiu: Criminal Justice in Post-Mao China: Analysis and Documents; SUNY Press, 1985. (p. 146) ISBN 9781438410500
- ^ 3.0 3.1 3.2 法律常识资料及案例选; 测绘出版社, 1986. (p. 285/86)
- ^ 4.0 4.1 4.2 United States Foreign Broadcast Information Service: Daily Repor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 115-125;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1981.
- ^ 5.0 5.1 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河北省志: 审判志; 河北人民出版社. (pp. 192-194)
- ^ The Asia Letter, Issues 810-914;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