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芳
蔺芳(?—1417年),中书省晋宁路解州夏县(今山西省夏县)人,明朝官员。
洪武年间,蔺芳因孝廉中举,后累任刑部郎中。永乐年间,出任吉安府知府,为民所爱戴。后因事连坐而贬为办事官,跟从宋礼治会通河,复为工部都水主事[1]。永乐十年(1412年),黄河在阳武绝口,蔺芳巡视后上言请加筑塞。后因宋礼举荐,升为工部右侍郎,五年后,死于任上[2]。蔺芳节约廉洁,事母至孝,并躬身自检,被人们视为良吏[3]。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史》(卷153):“蔺芳,夏县人。洪武中举孝廉。累迁刑部郎中。永乐中,出为吉安知府。宽厚廉洁,民甚德之。吉水民诣阙言县有银矿,遣使覆视。父老遮芳诉曰:“闻宋季尝有言此者,卒以妄得罪。今皆树艺地,安所得银矿?”芳诘告者,知其诬。狱具,同官不敢署名,芳请独任之。奏上,帝曰:“吾固知妄也。”得寝。已,坐事谪办事官,从宋礼治会通河,复为工部都水主事。”
- ^ 《明史》(卷153):“十年,河决阳武,灌中牟、祥符、尉氏,遣芳按视。芳言:“中盐堤当暴流之冲,请加筑塞。”又言:“自中滦分导河流,使由故道北入海,诚万世利。”又言:“新筑岸埽,止用草索,不能坚久。宜编木成大囷,贯桩其中,实以瓦石,复以木横贯桩表,牵筑堤上,则杀水固堤之长策也。”诏悉从之。其后筑堤者遵用其法。以宋礼荐,擢工部右侍郎。亡何,行太仆卿杨砥言:“吴桥、东光、兴济、交河及天津屯田,雨水决堤伤稼。乞开德州良店东南黄河故道,以分水势。”复命芳往治之。所经郡邑,有不便民者辄疏以闻。事竣还。十五年十一月卒于官。”
- ^ 《明史》(卷153):“芳自奉约,布衣蔬食。事母至孝。母甚贤。芳所治事,暮必告母。有不当,辄加教诫。芳受命唯谨,由是为良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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