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至1951年,內蒙古解放區地方政權設立的發鈔銀行相繼為東蒙銀行內蒙銀行內蒙古人民銀行[1]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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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日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頒布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綱領》第九條中規定:建立東蒙銀行,發行貨幣,整頓金融,以此作為經濟的保障。而且把創建銀行,發行貨幣,全力解決地方財政問題當做初創的自治區政府面臨的首要任務。1946年3月1日東蒙銀行正式成立。直屬於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財政經濟部,首任行長楊蔭桂(留用人員,原滿洲中央銀行興安支店襄理)。[2]下轄扎蘭屯支行、白城子辦事處和流通券印刷廠。主要業務是發行貨幣,代理金庫業務,機關和公營企業存款、放款,匯兌,收購金銀等。3月15日,東蒙銀行開始印發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暫行流通券。5月25日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改為隸屬於東北行政委員會興安省政府,7月20日發行興安省政府暫行流通券。9月開始發行東蒙銀行東蒙各旗縣公私款通用券。10月發行興安省政府東蒙各旗縣地方流通券。從1946年1月到1947年3月,東蒙銀行發行貨幣總額為60,859萬元,藉助舊幣,以一比一的比價,投進流通領域,與管內流通的各種貨幣等值使用。

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發布《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要》,提出「建立內蒙銀行,發行貨幣」。1947年6月1日東蒙銀行正式改組為內蒙銀行,行長鬍子壽(內蒙古自治政府財政部副部長兼,10月改由內蒙古自治政府財政部副部長金墨言兼),副行長楊蔭桂、劉風池。原東蒙銀行的四個股升格為四個科。轄突泉扎賚特旗扎蘭屯白城子齊齊哈爾等五個支行(辦事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發行貨幣,存款、儲蓄、信貸、農貸、匯兌、收買金銀。發行內蒙銀行內蒙各旗縣公私款通用流通券,俗稱舊蒙幣,4種面值為貳百元、伍百元、貳仟元和伍萬元。從1947年5月到1948年5月末,內蒙古銀行共發行舊蒙幣548,810萬元。

1948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頒布了《關於幣制改革,改組內蒙古銀行》的布告,宣布內蒙古銀行停止業務,重新組建內蒙古人民銀行,發行新貨幣即內蒙古人民銀行內蒙旗縣公私通用券,俗稱新蒙幣,包括貳佰元、伍佰元、貳仟元、壹萬元、伍萬元5種面額;同時收兌各種舊雜幣:其中舊蒙幣按八折,其他按五折,內蒙古地區貨幣統一。1950年7月1日,在錫林郭勒盟察哈爾盟的各地(旗)設立內蒙古人民銀行支行。[3]

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為統一幣制,收回東北銀行和內蒙古人民銀行所發行的地方流通券。1951年3月23日,內蒙古人民政府頒布關於執行中央政府政務院統一幣制的命令。自1951年4月1日起,內蒙古地區一切計價、記帳、契約等均以人民幣為法定貨幣單位。1951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命令,決定內蒙古人民銀行改組為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按照9.5比1收兌內蒙古人民銀行發行的新蒙幣為第一套人民幣,收兌至1952年5月底截止。鑑於內蒙古地域遼闊,為了照顧群眾利益,將收兌的時限延至1952年年底。這次收兌工作歷時一年零九個月,共收回內蒙古人民銀行地方流通券7303億元,約占當地流通量的98%。[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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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貨幣 (1945年-1951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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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內蒙古自治區錢幣學會:《內蒙古革命根據地貨幣史》,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5月版,ISBN 9787504941879
  2. ^ 姜建清:《近代中國銀行業機構人名大辭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81頁。
  3. ^ 范永亨 謝佳穎:「內蒙古革命根據地與解放區貨幣發行史——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整理」,《北方金融》,2018年第9期,第111-114頁。
  4. ^ 內蒙古證監局 趙敏:「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後的貨幣統一」,《北方經濟:學術版》,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