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界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界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槍枝管理法》及其衍生公文《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於「槍枝」這一輕兵器所界定之標準。目前的標準是世界上最嚴苛的槍枝界定標準之一;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便可被認定為槍枝,仿真槍界定則為0.16焦耳/平方厘米。[1]

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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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現行槍枝界定條文如下:

......

三、鑑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枝、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枝、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包括自製、改制槍枝),一律認定為槍枝。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一律認定為槍枝。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四)對制式槍枝、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枝、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枝、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枝、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枝、彈藥散件(零部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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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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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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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執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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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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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www.gov.cn. [2021-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2.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公通字〔2010〕67号). ibd-club.com. [2021-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