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監察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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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等級並不是對監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監察官依然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的幹部管理序列。監察官等級是在職務職級之外增加的一個職業稱號,以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為重要確定依據,與職務職級有著明確的對應銜接關係。十三級的等級設計考慮了與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的銜接對應。監察官等級稱謂方面參考了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警銜等關於等級稱謂的設計[1]。監察官等級分為:

  • 總監察官
  • 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
  • 一級高級監察官、二級高級監察官、三級高級監察官、四級高級監察官
  • 一級監察官、二級監察官、三級監察官、四級監察官、五級監察官、六級監察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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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攀枝花市檢查委員會. 2021-11-19 [2023-0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6)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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