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設置的一個部門。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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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陳紹禹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49年11月1日 |
撤銷時間 | 1954年11月 |
接替者 | 國務院法制局 |
職責權限
編輯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
歷史
編輯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設置。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撤銷法制委員會[1]。
組織結構
編輯- 刑事法規委員會
- 民事法規委員會
- 商事法規委員會
- 外事法規委員會
- 法規審議委員會
- 資料室
- 編譯室
- 研究室
- 辦公廳
組成人員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蘇尚堯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
D·54
參見
編輯參考
編輯- ^ 國家行政學院編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五十年. 北京:黨建讀物出版社. 2000.06: 162. ISBN 7-80098-4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