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維吾爾語ئۈرۈمچى شەھەرلىك خەلق ھۆكۈمىت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成立於1949年12月17日[1],1954年「迪化市」改名為「烏魯木齊市」之前稱「迪化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ئۈرۈمچى شەھەرلىك خەلق ھۆكۈمىتى
主要領導
市長牙合甫·排都拉
副市長
6
吳峻、苗龍、呂輝斌、朱大綱、祁曉冰、侯詠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組織上級機構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地級市人民政府
行政級別正地廳級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黨組
聯絡方式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實際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東路30號
對外官網www.urumqi.gov.cn
影像資料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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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2]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8.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9.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10.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1.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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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陳芸. 新中国成立初期乌鲁木齐市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历史考察. 當代中國史研究. 2021-10-04 [2022-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2). 
  2.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