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之事,應由眾人同意(拉丁語: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是《查士丁尼法典》中所含的一個法律原則,後由格拉提安於1140年將這一原則傳承下來。[1]後來波蘭所採用的自由否決權是該原則的一個極端案例。美國革命時期提出的「無代表,不納稅」也是這一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