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條問事漢朝漢武帝刺史的權力和職務範圍的具體規定。

漢朝實行郡縣制,全國分為一百多個郡國。為了加強地方行政,漢武帝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州,州設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的職責以漢武帝頒發的六條問事的形式規定下來。

六條問事的具體內容是「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連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1]從詔書的內容可以看出,當時刺史的職責主要在於監察太守國相以及各級地方官員的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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