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
《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是中共中央1951年9月9日通過、12月15日下發試行的文件。1953年2月15日通過了其修改稿《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
歷史
編輯1951年中共山西省委向華北局報告:「必須穩健地,但是積極地提高互助組織,引導它走向更高一級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轉渙散的趨勢。」7月3日,劉少奇批轉山西省委報告,批語說:「已有人提出了這樣的意見:應該逐步地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把農業生產互助組織提高到農業生產合作社,以此作為新因素,去『戰勝農民的自發因素』。這是一種錯誤的、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而毛澤東支持了山西省委,並親自製定《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通過。12月15日,中共中央將文件發給各級黨委試行。[1]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通過草案的修改稿《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2]推動了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發展。
內容
編輯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
決議指出,農民在土地改革基礎上所發揚起來的生產積極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方面是勞動互助的積極性。決議指出,農業生產互助合作大體上有三種主要的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簡單的勞動互助,第二種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組,這是比第一種形式較高的形式。第三種形式是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因此或稱為土地合作社。決議認為,在群眾有比較豐富的互助經驗,而又有比較堅強的領導骨幹的地區,應當有領導地、有重點地發展第三種形式。
參考
編輯- ^ 廖蓋隆,莊浦明主編;林蘊暉等撰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年史. 鄭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0: 43. ISBN 7-215-04679-6.
- ^ 張晉藩等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 哈爾濱: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92: 128. ISBN 7-207-02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