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主義(英語:Consociationalism民主制度中的一種權力分享的形式。政治學者將協和國家定義為一種內部依種族,宗教或語言界限劃分了多個主要群體,而無一群體足以構成多數派,但由於這些族群精英之間的協商而保持穩定。協和國家常與具有多數選舉制度的國家形成對比。

協商民主的目標是政府穩定,權力共享,維持民主和避免暴力。例如黎巴嫩的共和政府是按照宗教訓誨組成的。

協和主義有時被視為類似於社團主義。一些學者認為協和主義是社團主義的一種形式。其他人則聲稱,經濟社團主義旨在規範階級衝突,而協和主義則是在調和因種族和宗教界限引起的社會分裂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來源請求]

概要 編輯

荷蘭學者李帕特分析奧地利比利時瑞士和荷蘭政治系統,歸納出協和民主理論;在社會上不同階級、地域、文化等所產生的分裂,被所屬陣營納入系統之中,形成「柱狀化」(英語:Pillarisation荷蘭語Verzuiling)結構稱「柱狀體」(英語:Pillar荷蘭語Zuil),以此結構為前提的聯合政權內,各陣營進行「協調的政治」(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具有以下特徵:

  • 大聯合內閣,納入各柱狀體的菁英
  • 比例性,國會及公共資源等依比例分配之
  • 區域自治,創立個體意識及允許不同文化共同體的法律
  • 相互否決權,各群體共識仍需多數決,少數群體有權否決,但也會被其他群體回報否決阻撓

另外,以協和民主為基礎進而推展出「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理論。

評價 編輯

中國共產黨及其支持的相關學者高度認可協商民主,認為協商民主是現代政治的本質特徵。他們認為,相較於西方式的議會民主,協商民主更容易激發普通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進而改善和提高民主的質量。因此之故,他們認為,政治協商會議正是協和民主的典範,彰顯中國智慧[1]

此外,由於中國大陸政府所承認的「協商民主」是特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形式,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整個政治框架的前提性條件[2],這一點使得其對協商民主的聲稱變得極具爭議性,包括一些學界及部分民眾[誰?]一部分人[哪個/哪些?]認為中國目前的協商民主是「威權體制之下的假民主」。[原創研究?][來源請求]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彰显中国智慧. 人民網. [2017-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10). 
  2. ^ 俞可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3-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