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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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英語:reasonable 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1],在大多數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式訴訟裡,是驗證刑事罪行時必要的舉證標準。[2]
舉證責任落於檢控的一方,並須要證明其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是說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具體認知
編輯美國刑事法律的基礎建立於直到超越所有合理懷疑之前,被告被認為無罪。美國最高法院在建國早期就宣布憲法保護被告人的自由,只有通過該準則才能奪取該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2年修訂、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正式引入「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3][4][5][6]。
自1945年以來,日本也以「合理懷疑」標準運作,包括「in dubio pro reo」學說,這是由最高法院於1975年在審理一起有爭議的謀殺案時提出(見白鳥事件)。不過,這在日本不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標準,底層法官有時會忽略它。[7]
參考
編輯- ^ What Are 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HNN.u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February 25, 2008.(英文)
- ^ Grechenig, Nicklisch & Thoeni, Punishment Despite Reasonable Doubt - A Public Goods Experiment with Sanctions under Uncertainty,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JELS) 2010, vol. 7 (4), p. 847-867 (ssrn).
- ^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7).
- ^ “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叙事. 法學家. 2012, (5): 52-67 [2019-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7).
- ^ 肖沛权:排除合理怀疑及其中国适用. 中國刑事訴訟法律網. [2019-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7).
- ^ 杨宇冠:论中国刑事诉讼定罪证明标准 ——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视角. 中國刑事訴訟法律網. [2019-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7).
- ^ Goodman, Carl F. Rule of Law in Japan : A Comparative Analysis - What You See May Not Be What You Ge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3: 253. ISBN 978904118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