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倫理爭議
器官來源
編輯在和器官移植相關的爭議中,對象為活人時的器官摘除是最熱的議題之一。世界衛生組織主張移植增進人類健康,但是器官移植旅遊這樣的現象有潛力威脅人權和構成對窮人的剝削,造成意外的健康問題和醫療不平等,最終對人類健康造成傷害。因此世界衛生組織號召成員國禁止有償器官移植和保護弱勢群體以避免受器官移植旅遊和器官交易傷害。[1][2]但是在禁止對器官移植的補償的大環境下,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務,例如提高對器官捐贈者的健康服務水平的計劃也受到重重阻礙。[3]
不論器官移植是不是生命的禮物,在開發中國家,這可能不是完全自願的。對器官捐贈者的威脅利誘可以被認為是對弱勢群體的剝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和第四條。例如在主要的器官移植國家的歷史上,死刑犯的器官被用來研發新的移植技術,這是一個被生物倫理學家們譴責的措施,[4][5],而被逐漸以國家性的器官捐贈系統替代[6]。但是一個反對意見也同樣有很多支持者,如果有效規範保證捐贈者完全了解捐贈後果,那麼器官交易是一個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共贏的交易,禁止這樣的交易同樣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和第二十九條。
器官盜賣和活摘器官也是器官移植的另一個問題,除了關於盜摘他人器官的傳聞外,也有傳聞指出,一些國家的政府可能系統性地參與強制活摘他人器官的行為,像例如有調查者指控說中國共產黨政府大規模系統性活體摘取良心犯的器官,供商業性移植給中國人或外國人謀利,被害者因此死亡,主要對象是遭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以及部分其他宗教及少數民族團體成員,這些人士被關押在監獄或勞教所等場地;而中國政府強摘法輪功修煉者等良心犯器官的可能性,也使得歐盟通過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並使得以色列、西班牙、台灣等陸續立法禁止到中國大陸器官移植旅遊。[7]詳情可見器官摘除爭議一文。
活摘器官的故事常常讓人難以相信,一些技術細節,如不施打麻藥活摘器官等,常常受人質疑;但不施打麻藥成功活摘器官等的真實案例存在,像根據奧斯維辛集中營倖存者Yitzhak Ganon的說法,他就曾在不被施予麻醉藥劑的狀況下,被集中營的軍醫約瑟夫·門格勒成功摘除一顆腎臟[8],因此不能單因為這些看似不可信的細節,而否認相關報導的真實性。
即使在已發展國家,也有人對增加器官源的熱情可能超越對生存權的尊重。由於法定死亡中不可復生的標準無法被充分定義,而且可能被醫療技術進步輕易改變,這個問題被進一步複雜化了。[9]在對生與死的界限的爭議很多的情況下,也存在對於什麼是適當的時間終止臨終關懷護理而開始器官切取的討論。
另外,也存在如何判定對死者的器官捐贈意願的假定的爭議。由於要求民眾表示自願捐獻意願的法律的效果並不好,實踐中大多數國家有法律允許推定意願,即默認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後捐贈器官,但是也允許家庭否決。[10]關於推定意願的主要爭議是這侵犯了公民的自主決定權,以及推定意願並不能顯著增加器官源,因為找到通知家屬需要時間,造成器官不能及時得到保存。
對於器官源是動物的場合爭議較少,因為歷史上實驗動物被用來發展器官移植技術以延長人類的壽命,例如在人身上進行異種器官移植。但動物權利保護者也對他們看來是虐待動物的行為,例如在熊膽農場的器官切取,而一些宗教組織反對在人身上使用被他們看來是髒的動物器官。
人工器官源,例如從幹細胞培育而來的器官是研究者希望在未來使用的一個來源。但是這樣的研究也因為使用人類的胚胎幹細胞而受到譴責。
器官分配
編輯器官捐贈者的短缺和等待器官病人列表的不斷延長造成的社會問題也包括分配問題。在1994年,E. H. Kluge在他的論文中反對平均分配原則,認為對器官的需要無法控制的人應該優先,而選擇造成器官衰竭的吸毒等生活方式的人的需要應該押後。[11]對於理論上應該最大化移植造成的生命增加的器官匹配方式也有爭議,因為不同的人對於他們的器官和與剩餘的生命的評估不同.[12]
實際上。器官銀行經常以最大化收入的方式選擇病人,而那些利他主義的機構經常沒有足夠的收入來支持對改進服務質量的技術研發和提供普遍的服務[13]
參見
編輯參考和引用
編輯- ^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by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Volume 85, Number 1, January 2007, 1-84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Organ trafficking and transplantation pose new challenges,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Volume 82, Number 9, September 2004, 639-718
- ^ Hillman H. Harvesting organs from recently executed prisoners: Practice must be stopped.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2001; 323(7323):1254.
- ^ 生命倫理學導論,翟曉梅邱仁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00頁
- ^ 中國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新時代,世界衛生組織簡報, 90卷,11冊, 2012年11月, 第793-868頁 [3]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Richard Reeb. Red China plays defense on its organ harvesting. Desert Dispatch(美國加州). 2016-08-30 [2016-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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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hetstine L, Streat S, Darwin M, Crippen D. Pro/con ethics debate: When is dead really dead?. Critical Care (London, England). 2005, 9 (6): 538–42. PMC 1414041 . PMID 16356234. doi:10.1186/cc3894.
- ^ 保住腎臟,世界衛生組織簡報,第90卷第10冊, 2012年10月,第713-792頁 [4]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Drawing the ethical line between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lifestyle abuse. E H Kluge, CMAJ. 1994 March 1; 150(5): 745–746.
- ^ Take My Kidney, Please. [2012-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2).
- ^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0;88:870-872. doi: 10.2471/BLT.09.074542 [5]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