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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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法的淵源的權威論述見於《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規定。

一、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 (一)不論普遍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 (二)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 (三)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 (四)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據此,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條約;
  2. 國際習慣法;
  3. 一般法律原則;
  4. 司法判例及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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