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英文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詞係由格奧爾格·施瓦岑貝格(Georg Schwarzenberger)於1948年發表於《國際法季刊》(International Law Quarterly)中的「國際經濟法之範疇與標準」(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文所正式提出。

然而,對於國際經濟法概念與範疇之界定,學者間迄今仍存有爭議。在概念之界定上,大致而言,狹義說主張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法的分支學科,國際經濟法係指規律國際法主體在國際經濟關係中之國際法規則。廣義說則屬於一種「跨國法」(transnational law)的觀點,其主張國際經濟法為國際法、國內法以外的第三類法域,凡是涉及規律跨國界經貿交流之國內法、國際法與商人法(lex mercatoria or law merchant)規則,均於廣義說的國際經濟法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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