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

聯合國15個專門機構之一

國際海事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法語:Organisation Maritime Internationale;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Marítima Internacional)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依《國際海事組織公約》[a]成立,總部設於倫敦[b]截至2021年3月,該組織共有174個會員國。該組織的口號是「清潔海洋上的安全、保安和高效航運」(英語:"Safe, 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1][2][3]

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
  • 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法文Organisation Maritime Internationale
    西班牙文Organización Marítima Internacional
國際海事組織旗幟
簡稱IMO
成立時間1948年,​76年前​(1948
類型聯合國專門機構
總部 英國倫敦
會員
175(截止2021年3月)
秘書長
巴拿馬 阿森尼奧·多明格斯英語Arsenio Dominguez
網站https://www.imo.org/

會員資格 編輯

《國際海事組織公約》及其修正案規定,一切國家均可取得該組織會員資格,領土可成為聯繫會員。該公約予以開放,任何國家可按下列方式成為公約的締約國,並成為會員:

  1. 簽字,並對接受無保留;
  2. 簽字,並對接受作出保留,隨後予以接受;
  3. 接受。

對該公約的接受須以文件交送聯合國秘書長方為有效。[4]

截止2020年,該組織共175個會員,即聯合國會員國中的174個和庫克群島。此外,法羅群島、香港及澳門為聯繫會員。太平洋島國中僅有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不是會員,除此之外未加入IMO的聯合國會員國都是內陸國:阿富汗、安道爾、不丹、布吉納法索、蒲隆地、中非、查德、吉爾吉斯斯坦、寮國、賴索托、列支敦斯登、馬里、尼日、盧安達、南蘇丹、史瓦帝尼、塔吉克斯坦及烏茲別克斯坦。

組織機構 編輯

國際海事組織設有大會、理事會、海上安全委員會(MSC)、法律委員會、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技術合作委員會、便利運輸委員會和相關下屬機構,該組織還設有秘書處。[5][6]

大會 編輯

大會由該組織全體會員組成。常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在有1/3會員通知秘書長要求召開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於通知送達60天後召開。[4]:4

理事會 編輯

理事會由大會選出的40個會員組成:

  1. 10個在提供國際航運服務方面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國家;
  2. 10個在國際海上貿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其他國家;
  3. 20個未按上述兩項當選、在海上運輸和航行方面具有特別利害關係,且被入選將會確保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區域均被代表了的國家。

理事任期到下屆大會常會結束時為止,可連任。理事會可自選主席,採用自己的議事規則,法定數目為26個理事國。經大會批准,理事會可任命秘書長。[4]:6-7[7]

委員會 編輯

海上安全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和便利運輸委員會均由所有會員組成。各委員會均應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每年選舉一次官員並採用自己的議事規則。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工作由若干小組委員會協助。[4]:7-11[5][6]

秘書處 編輯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必要人員組成。秘書長為該組織的行政負責人。[4]:12

公約制訂 編輯

國際海事組織成立後,首先致力於修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該公約於1960年通過,1965年生效,並取代了1948年版本。之後,該組織著手於制訂和修訂《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等海上安全、便利運輸主題的公約。1967年,托利卡尼翁號油輪事故造成了十二萬噸原油洩漏,接下來的數年中,該組織引入了一系列措施以預防油輪事故,制訂了《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和《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等公約。該組織還建立了污染受害者的經濟賠償體系,在1969年和1971年分別通過了《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6年,該組織通過了《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及其業務協定,國際移動衛星組織的建立極大改善了船隻的無線電和衛星通信的使用情況。該組織同時重視船舶人員培訓,於1978年通過了《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並於1995年通過了其修正案。進入21世紀後,該組織通過了有關防污系統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有關管理壓載水和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的《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以及有關拆船的《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8][9]

注釋 編輯

  1. ^ 1948年3月6日通過,1958年3月17日生效
  2. ^ 該組織原名為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簡稱海協(英語:IMCO),1982年更為現名。

參考文獻 編輯

  1. ^ Brief History of IMO. www.im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9) (英語). 
  2.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www.im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 (英語). 
  3. ^ 国际海事组织概况. www.fmprc.gov.cn.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3) (中文(簡體)). 
  4. ^ 4.0 4.1 4.2 4.3 4.4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20) (中文(簡體)). 
  5. ^ 5.0 5.1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91年修正案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中文(簡體)). 
  6. ^ 6.0 6.1 Structure of IMO. www.imo.org.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 (英語). 
  7. ^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93年修正案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中文(簡體)). 
  8. ^ 国际海事组织. www.un.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4-23) (中文(簡體)). 
  9. ^ IMO what it is in Chinese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6)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