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臨時憲法

大韓民國臨時憲法臨時議政院於1919年9月11日頒布的憲法[1],前身是臨時議政院於1919年4月11日通過的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內容只有10條,而大韓民國臨時憲法內容共有8章58條。

大韓民國臨時憲法規定新國家的國號為大韓民國,並且大韓民國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這一規定與大韓民國臨時憲章一致。大韓民國臨時憲法的第3條提到大韓帝國的所有領土由大韓民國繼承,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是大韓民國的合法政府。與大韓民國臨時憲章不同的是,大韓民國臨時憲法規定大韓民國實行總統制。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杨昭全著,中国境内韩国反日独立运动史 1910-1945 第1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07,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