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尼憲章半美元

紀念幣

阿伯尼憲章半美元(英語:Albany Charter half dollar)又名阿伯尼-唐根半美元Albany-Dongan half dollar)、阿伯尼半美元Albany half dollar),是美國鑄幣局1936年鑄造的50美分紀念幣,由紐約州州府阿伯尼居民、雕塑家格特魯德·拉思羅普設計。

阿伯尼憲章半美元
美國
面值50美分(0.5美元
重量12.5克
直徑30.61mm
厚度2.15mm (0.08in)
邊緣鋸齒紋花邊
成分
  • 銀占90%
  • 銅占10%
0.36169金衡盎司
鑄造年份1936
鑄造量2萬5013枚,其中13枚送美國化驗委員會檢測,後有7342枚熔毀
鑄幣標記所有硬幣都是在費城鑄幣局製作,沒有鑄造標記。
正面
圖案河狸
設計師格特魯德·拉思羅普
設計時間1936年
背面
圖案湯瑪斯·唐根、彼得·舒勒和羅伯特·利文斯頓
設計師格特魯德·拉思羅普
設計時間1936年

1936年美國國會批准發行的紀念幣種類繁多,其中很多都只對地方具備紀念意義,阿伯尼半美元就是其中之一。阿伯尼政府官員希望發行這款半美元來紀念前紐約殖民地總督湯瑪斯·唐根1686年發布市政憲章250周年。阿伯尼半美元的授權法案在國會審議通過期間沒有人反對,但經修改加入保護條款,防止出現過去紀念幣發行期間一些不利收藏愛好者的情況。拉思羅普的設計獲得普遍認可,硬幣正面是以活物為模特的河狸(阿伯尼市徽上同樣繪有河狸),背面則是當年參與市政憲章交接的三位歷史人物。方案獲美術委員會批准後,費城鑄幣局共生產出2萬5013枚新幣,其中13枚為化驗委員會檢測保留。

阿伯尼半美元發行時,紀念幣的市場需求已經消退,兩美元的零售價又實在太高,導致業績低迷。1943年退回鑄幣局熔毀的滯銷半美元超過7000枚,阿伯尼當地一家銀行囤積的約兩千枚後於1954年以初始發行價售出。如今,這種紀念幣的價值在200至400美元左右,外包裝如果保存完好,反倒可能比硬幣本身更有價值。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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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英國人亨利·哈德遜抵達今紐約州阿伯尼所在地,成為首位涉足當地的歐洲人。1624年,荷蘭人在此設立永久定居點奧蘭治堡。1664年,英國人奪得主控權,但名義上此地仍屬荷蘭人所有。1685年,奧蘭治堡更名阿伯尼,致敬之後當上國王的阿伯尼公爵詹姆士二世。次年,彼得·舒勒Pieter Schuyler)和羅伯特·利文斯頓Robert Livingston)前往紐約殖民地首府紐約市,取得總督湯瑪斯·唐根(Thomas Dongan)簽發、授權設立阿伯尼市的市政憲章(史稱「唐根憲章」)。舒勒隨後出任首任市長,利文斯頓則是阿伯尼和阿伯尼縣書記員。1797年,阿伯尼成為紐約州州府。[1][2]

1954年前,美國紀念幣都是由政府以面值賣給國會授權的某個組織,這些組織再加價向公眾轉售,此後新幣就進入二級市場。1936年初,所有早期紀念幣的售價都已超過發行價。公眾只需購買並持有紀念幣就能輕鬆等待升值賺取利潤,這吸引了許多人開始收集硬幣,並且儘量買到新發行的幣種。受此推動,國會1936年授權的紀念幣種類繁多,包括阿伯尼半美元在內的多種都只對地方具備紀念意義。[3][4]獲得國會授權獨家買斷這種紀念幣的是阿伯尼市長設立的委員會[5]

立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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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帕特里奇1710至1718年間所繪的彼得·舒勒肖像

1935年4月23日,紐約州聯邦眾議員帕克·康寧Parker Corning)向眾議院遞交法案,建議發行半美元面額紀念幣,紀念阿伯尼建市250周年[a],法案隨後轉交鑄幣和度量衡委員會審議[7]。次年2月17日,委員會回報眾議院建議通過法案[8],但要求把發行量從一萬提升到2.5萬,並且有權從鑄幣局定購半美元的買斷人也從阿伯尼市長指定的一人改為至少三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仍由市長任命)。3月25日,康寧促請眾議院表決,法案順利通過,沒有議員反對。[9]

聯邦參議院收到法案後於1936年3月26日轉交銀行和貨幣委員會審議[10]。此前,科羅拉多州參議員阿爾瓦·布蘭查德·亞當斯Alva B. Adams)帶領銀行和貨幣委員會下屬小組委員會調查過往部分紀念幣發售商濫用發行和溢價權的問題,並在3月11日召開聽證會[11]。調查結果表明,部分發售商力爭在多個鑄幣局生產紀念幣,而不同鑄幣局出產的硬幣上通常會有不同的鑄幣標記,這樣同一款硬幣就會有多個不同品種,為了集齊所有品種,收藏愛好者只能分別購買,對此以前的硬幣授權法案沒有限制[12]。德克薩斯州硬幣交易商、美國錢幣協會官員萊曼·霍夫克(Lyman W. Hoffecker)在聽證會上稱,以最早於1926年鑄造的奧勒岡小徑紀念半美元為例,部分紀念幣因出產年份和鑄幣標記不同導致品種繁多,有些品種完全被個別經銷商買斷,還有一些因產量低致使價格居高不下,為了集齊套裝,收藏愛好者需要面對大量品種和虛高的價格,他們對此極為不滿[13]

1936年5月21日,亞當斯向參議院回報並附上修正條款,要求授權發行的半美元只能同一年在一家鑄幣局生產[14]。6月1日,參議院經審議通過法案,沒有人提示問題或異議[15]。經過修訂的法案需要聯邦眾議院重新審核,紐約州議員詹姆士·麥可·米德James M. Mead)提出動議,建議眾議院通過參議院修訂的版本,眾議院表決接受動議,同樣沒有議員提示疑問或異議[16]。6月16日,法案經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正式生效,授權發行2.5萬枚半美元紀念幣,阿伯尼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在面額基礎上加價零售,所獲收益需用於支付周年慶典開支[17][18]

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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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7月2日,阿伯尼市長約翰·博伊德·柴契爾John Boyd Thacher)致信美國鑄幣局長內莉·泰洛·羅斯,稱他已按法案要求指派三人組建阿伯尼唐根憲章硬幣委員會,國家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總裁威廉·吉萊斯皮(William L. Gillespie)擔任主席。信中表示,紀念幣的設計已確定由該市居民、雕塑家格特魯德·拉思羅普(Gertrude K. Lathrop)操刀,稱這一人選得到多人極力推薦,其中包括設計野牛鎳幣詹姆士·厄爾·弗雷澤James Earle Fraser)。柴契爾還表示,周年慶典活動計劃在7月19至22日舉行,希望紀念幣儘快投產。[17][19]

1921年,華倫·蓋瑪利爾·哈定發布行政命令設立美國美術委員會,負責為包括硬幣在內的各種公共美術品提供設計建議[20]。9月2日,拉思羅普把硬幣石膏模型送到美術委員會審核,並附有委員會委員、雕塑家李·勞列Lee Lawrie)的信[21]。信中認可她的設計方案,但覺得上面刻的「LIBERTY」(「自由」)字樣太小,縮制成模具後可能會看不到。為此拉思羅普同費城鑄幣局首席雕刻師約翰·雷·辛諾克John R. Sinnock)取得聯繫,後者確認單詞縮小後仍會清晰可見,而且稱讚她的模型能制出「精巧的硬幣」[22]。此外,鑄幣局助理局長瑪麗·瑪格麗特·奧賴利同樣支持拉思羅普的設計方案。經過重新考慮,美術委員會於1936年9月9日批准模型,[22]鑄幣金屬模則是在9月底或10月初完成[23]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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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尼市徽

許多早期定居奧尼巴尼的居民以河狸毛皮貿易為生,奧尼巴尼市徽上也有這種動物的身影,250周年紀念半美元同樣不例外,正面便是一隻河狸。萊思羅普制模時是以一隻從紐約州環境保護部借來工作室的活河狸為參考,在她看來,「偶爾同野外這些野蠻又有趣的公民接觸能為工作增添樂趣。」[24]紀念幣上的河狸正在啃食楓樹枝,楓樹正是紐約州州樹。正面最外圍是發行國名稱「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堅合眾國」)和面額「HALF DOLLAR」(「半美元」),兩組字樣由包含種子的楓樹果實隔開。硬幣背面還有松果起到類似作用,拉思羅普用這些果實來代表阿伯尼的成長和豐饒,[24]伐木業許多年來都是當地的經濟支柱[25]。此外,河狸左側有「E PLURIBUS UNUM」(「合眾為一」),右側則有「IN GOD WE TRUST」(「我們信仰上帝」)字樣[26]

半美元背面的圖案主體是舒勒和利文斯頓同唐根總督告別,舒勒手中持有市政憲章,不久後他就會當上首任市長[26]。設計師為此專門找來舒勒和利文斯頓的肖像畫研究,不過這些畫作的完成時間都是在兩人取得憲章約30年後。唐根沒有確知的畫像存世,所以拉思普羅只能通過一些簡短的文字描述來創作。此外,她還獲准接觸憲章實物完成測量和研究。[27]為了考證三人的著裝,拉思羅普先後造訪史密森尼學會大都會藝術博物館[4]。半美元背面唐根總督身後還有一棵小松樹[6],三人頭上有一隻展翅雄鷹,老鷹上方還有很小的「LIBERTY」(「自由」)字樣。此外,唐根的腿旁還有設計師姓名的首字母縮寫「GKL」。[26]

錢幣學作家昆汀·戴維·鮑爾斯Q. David Bowers)稱,阿伯尼半美元的設計圖案「一直令錢幣學家賞心悅目」[28]。大衛·布羅瓦(David Bullowa)在1938年出版的《1892至1938年的美國紀念幣》(The Commemorative Coinage of the United States 1892–1938)一書中指出,這款紀念幣上的每種元素都意義非凡,同早期紐約殖民地的歷史緊密相關,硬幣上的銘文已經縮小到幾乎難以識別,老鷹上方的「LIBERTY」字樣更是精微[29]。美術史學家科尼利厄斯·弗繆爾Cornelius Vermeule)在美國錢幣和獎章主題著作中高度評價阿伯尼半美元是對「美國錢幣學的重要貢獻」[30]。在他看來,河狸及其啃食的楓樹枝分別是阿伯尼和紐約州的象徵,這樣的畫面仿佛寓言,象徵阿伯尼市政府通過治理該州獲得營養[30]。面對背面的複雜設計,弗繆爾讚揚拉思羅普功底深厚,而且擁有與生俱來的藝術品味,能夠以溫和而積極的態度通過多種元素呈現這起歷史事件,滿足地方紀念訴求,令「整枚硬幣極具吸引力」[30]

鑄造、發售及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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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阿伯尼半美元一同寄給買家的硬幣收納盒正面

1936年10月,費城鑄幣局出產2萬5013枚阿伯尼半美元,其中13枚由鑄幣局保留,等待來年化驗委員會的年度檢測[31]。阿伯尼唐根憲章硬幣委員會定下的零售價是兩美元[32],這在當時明顯偏高(該時期新發行的半美元紀念幣大多售價一至1.5美元)。此外,1936年春夏席捲全美的紀念幣狂潮經近20種紀念幣洗禮,到阿伯尼半美元發行時已顯著消退[17]。多種因素共同影響,導致紀念幣行情異常低迷,但委員會拒絕公開降價,直到1943還在銷售[4],只向紐約市錢幣經銷商安倍·科索夫(Abe Kosoff)給出優惠:只要他願意買下所有庫存,就只需在面額基礎上加付50美元[28]。最終科索夫沒有同意,既不願獨家買斷,也沒有其他人願意共資[17]

1937年,委員會致信奧賴利,詢問庫存紀念幣退貨程序[33],1943年銷售陷入停滯後,委員會共退回7342枚由鑄幣局熔毀,因此售出的半美元就是1萬7658枚[23]。1940年,錢幣經銷商一度將阿伯尼半美元降價至1.5美元,到1950年又升至四美元[34]。1954年,阿伯尼州立銀行以兩美元原價出售金庫中留存的約兩千枚半美元,此時這種紀念幣的市場價已漲至八美元[26],銀行的庫存都被當地收藏愛好者和經銷商買走[28]

1970年,阿伯尼半美元的市場價已升至400美元[34]。2009年,成色在謝爾頓硬幣分級標準中達到未流通MS-60級的阿伯尼半美元要價330美元,MS-65級470美元[35]。根據理察·約曼(Richard S. Yeoman)2018年版的《美國錢幣指南手冊》(A Guide Book of United States Coins),這款紀念幣視成色而定,價值在220至425美元之間[36]。2004年,一枚成色特別好的阿伯尼半美元以2萬零125美元高價成交[37]

阿伯尼的原始包裝比硬幣更稀有,其中包括四頁宣傳冊(印有硬幣圖案和阿伯尼歷史信息)和可裝一至五枚硬幣的卡槽,宣傳冊和外包裝盒都極具收藏價值。專為單枚紀念幣設計的包裝盒更加罕見,上面還有「阿伯尼國家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字樣。[17]據錢幣學作家安東尼·斯沃泰克(Anthony Swiatek)在2012年出版的著作《美國紀念幣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the Commemorative Coins of the United States)中記載,單用來裝硬幣的卡槽就價值75至125美元,外包裝盒125至175美元,整套包裝視成色而定,成交價在350至3000美元不等。[38]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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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授權法案稱發行這款半美元旨在紀念阿伯尼建市250周年,但實際上應該是紀念市政憲章簽發250周年[6]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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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labaugh,第128–129頁.
  2. ^ Blilinski.
  3. ^ Bowers,第62–63頁.
  4. ^ 4.0 4.1 4.2 Flynn,第43頁.
  5. ^ Flynn,第355頁.
  6. ^ 6.0 6.1 Slabaugh,第128頁.
  7.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6257–6258 (1935-04-23) 
  8.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2275 (1936-02-17) 
  9.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4324 (1936-03-25) 
  10.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4365 (1936-03-26) 
  11. ^ Senate hearings,第title page, 1–2頁.
  12. ^ Senate hearings,第11–12頁.
  13. ^ Senate hearings,第18–23頁.
  14.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7659 (1936-05-21) 
  15.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8440 (1936-06-01) 
  16. ^ 1936 Congressional Record, Vol. 82, Page 8825 (1936-06-03) 
  17. ^ 17.0 17.1 17.2 17.3 17.4 Coin.
  18. ^ congress7690.
  19. ^ Flynn,第254頁.
  20. ^ Taxay,第v–vi頁.
  21. ^ Flynn,第254–255頁.
  22. ^ 22.0 22.1 Taxay,第222頁.
  23. ^ 23.0 23.1 Swiatek & Breen,第6頁.
  24. ^ 24.0 24.1 Duffield,第909–910頁.
  25. ^ Slabaugh,第129頁.
  26. ^ 26.0 26.1 26.2 26.3 Swiatek,第280頁.
  27. ^ Taxay,第220–222頁.
  28. ^ 28.0 28.1 28.2 Bowers,第321頁.
  29. ^ Bullowa,第155頁.
  30. ^ 30.0 30.1 30.2 Vermeule,第199頁.
  31. ^ Bowers,第320頁.
  32. ^ Swiatek,第279頁.
  33. ^ Flynn,第255頁.
  34. ^ 34.0 34.1 Bowers,第322頁.
  35. ^ paulgreen.
  36. ^ Yeoman,第1087–1088頁.
  37. ^ Flynn,第44頁.
  38. ^ Swiatek,第282頁.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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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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