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国刑事罪行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根據中國最新刑法(2020年發布),該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概述

編輯

尋釁滋事罪的前身為流氓罪,於1979年開始存在。其內容涵蓋範圍較廣,是口袋罪之一。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撤銷了流氓罪,將其部分罪行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盜竊、侮辱屍體罪」、「尋釁滋事罪」等6種,修改後的刑法於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2]尋釁滋事罪定義過於寬泛和模糊,使用方法範圍與範圍和流氓罪高度一致,因此通常被認為是流氓罪的替代品,以及口袋罪和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的工具[3][4][5][6][7]

定義和量刑

編輯

根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刑法》第293條的罪名被確定為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尋釁滋事的行為區分為「無事生非型」和「藉故生非型」兩種類型,針對「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要求行為人具有「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動機。[8]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9]

法條競合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與下列罪名構成想像競合,除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罪及催收非法債務罪由尋釁滋事罪分解而來,其餘均由流氓罪或其他由流氓罪分解而來的罪名分解而來:

  •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 催收非法債務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 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 聚眾淫亂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相關討論

編輯

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征夫認為,大量網絡發言者也被按尋釁滋事罪定罪,侵蝕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尋釁滋事罪的定性亦缺乏嚴肅性,損害了公眾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信力。朱征夫2008到2023年期間曾兩度當選中國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持續呼籲取消該罪。[3]

涉及該罪名的案例

編輯

知名案例

編輯
姓名 職業(時任) 被捕日期 刑期/拘留 詳情
趙連海 結石寶寶之家發起人 2009年11月13日(刑事拘留) 2年6個月

起訴意見書:趙連海利用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在網際網路上惡意炒作」,並「煽動糾集」群眾到河北石家莊法院及北京大興區及豐臺區等地,以喊口號和進行「非法聚會」方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趙連海炒作為安徽女訪民李蕊蕊被強姦而與維權人士劉德軍肖勇等人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的事,「糾集」群眾和境外媒體記者到公安局外聚集擾亂社會秩序,因而建議檢察院將他起訴。[10][11][12]

周莉 維權人士 2009年8月12日 1年 法院認定,周莉於2009年3月31日至4月10日期間前往北大找醫學教授孫東東看病,是煽動訪民到北大鬧事,造成北大周邊秩序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
肖傳國 醫生、雜誌主編 2010年9月21日 5.5個月
秦火火 新浪微博博主 2013年8月19日 1年6個月 檢方認為:秦志暉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法院以誹謗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2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13]
汪龍 維權人士 2014年9月29日 拘留 轉發「占中」網貼及其他事項[14]
常仁堯 2019年1月 1年6個月 欒川男子扇打老師事件
趙富強 2019年5月16日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欺詐手段壟斷房源以及暴力脅迫方式收取房租,並在許昌路租用的辦公樓等地安排多名女性色誘、行賄官員和國企工作人員。
陳玫、蔡偉 2020年 端點星事件備份遭微信、微博等平台刪除的文章,尤其2019冠狀病毒病中國大陸疫情期間。
張展 律師 2020年 4年 2019冠狀病毒病中國大陸疫情期間前往武漢拍攝視頻。
仇子明 原《經濟觀察報》駐上海記者 2021年2月20日 8個月[15] 以網名@辣筆小球在新浪微博發表涉及2020年中印邊境衝突的言論,檢察院起訴時變更為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罪。
陳國江 外賣配送員 2021年2月26日 曾發起工會組織「外送江湖騎士聯盟」,並發動外賣員拒接訂單維權。
吳啊萍 2022年7月 南京玄奘寺牌位事件

其他案例

編輯
姓名 職業(時任) 被捕日期 刑期/拘留 詳情
王美余 2019年7月8日 在衡陽、長沙等多地舉牌,要求習近平下台,讓位全民選舉,該男子(王美余)被捕後離奇猝死[16]
浦志強[17] 維權律師 2014年5月 3年
羅某某 1年 羅某某在銀川市濱河新區音樂文化廣場「錫林浩特」蒙古包內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掛像。[18]

參見

編輯

注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口袋罪”分解折射立法三大进步. 檢察日報. 2008-05-09 [2010-04-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3). 
  2. ^ 定國. 流氓罪如何从刑法中消失的. 中工網. [2021-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7). 
  3. ^ 3.0 3.1 中国人大代表朱征夫持续提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 BBC News 中文. 2023-03-02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18) (中文(簡體)). 
  4. ^ 查建国:“寻衅滋事”成了中国政府打压异议人士的新罪名. [2021-0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23). 
  5. ^ “寻衅滋事罪”=“公民让领导不爽罪”?. 2014-06-05 [2022-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2). 
  6. ^ 中国:“口袋罪”寻衅滋事罪为何让每个人都面临危险?. 2019-09-17 [2022-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6). 
  7. ^ 从张展案看“口袋罪”寻衅滋事:不听话的统统装进去. 2021-01-05 [2022-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1). 
  8. ^ 人民法院报. rmfyb.chinacourt.org. 2023-04-06 [2023-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09) (中文). 
  9.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www.spp.gov.cn. [2020-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6). 
  10. ^ 大赦国际吁立即释放赵连海. 美國之音. 2010-02-03 [2010-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05). 
  11. ^ 国际特赦组织介入赵连海案. 博訊新聞網. 2010-02-03 [2010-02-03]. [永久失效連結]
  12. ^ 大赦国际组织呼吁中国政府立即释放赵连海.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10-02-03 [2010-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11). 
  13. ^ 网络红人秦志晖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审获刑3年. 海外網. [2020-05-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0). 
  14. ^ 自由亞洲電台. 香港“占中”引发国际关注 大陆杀鸡儆猴转贴公民遭刑拘. 自由亞洲電台. 2014-09-30 [2014-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5) (中文(中國大陸)). 
  15. ^ 王偉健. “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一审获刑8个月、公开赔礼道歉. 澎湃新聞. 人民日報客戶端. [2021-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3). 
  16. ^ 曾举牌要求习李下台 湖南维权者狱中猝死. 德國之聲. 2019-09-24 [2020-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09). 
  17. ^ “People v. Qin Zhihui (criminal case of slander and disturbing the peace)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北大法律英文網. 2014-04-17 [2019-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27). 
  18. ^ “侮辱成吉思汗像”被判一年 到底是犯了什么罪. 搜狐新聞. [2022-08-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