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例錢又名市利錢,是宋代商業附加稅之一。

市例錢算是一種手續費,通常是比照商稅的正額加納百分之十,屬於附加稅,以供市易司吏員的膳食費之用。熙寧五年(1076年)開始徵收,熙寧十年,收息錢和市例錢共一百四十三萬零三百五十餘貫,其中市例錢有九萬八千貫,由於受到商賈大力反彈[1]政和年間停收[2]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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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宋史·鄭俠傳》:「雖負水、捨髮、擔粥、提茶之屬,非納錢者不得販鬻。稅務索市利錢,其末或重於本,商人至以死爭。」
  2. ^ 宋史·食貨志上三》:「兩浙和買並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初,詔罷市例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