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
劳工平等权益公约
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英語:Equality of Treatment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nvention)是1925年6月5日第七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賠償)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9號公約(C019)。[1][2]公約於1926年9月8日生效。[3]
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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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25年6月5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26年9月8日 |
締約方 | 挪威、根西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內容
編輯公約[4]第一條規定會員國對任何另一會員國人民在其國境內因工業意外事故而受傷害者,或需其贍養的家屬,在工人賠償方面,應給予與本國人民同等待遇。
批准情形
編輯截至2019年為止,已有121國批准該公約。中華民國於1934年4月27日批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1984年6月11日承認該公約。[1][3]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 ^ Convention C019 - Equality of Treatment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nvention, 1925 (No. 19). www.ilo.org. [2020-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7).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6].
- ^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