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原住民土地權

澳大利亞原住民土地權(Native title in Australia,或譯為「原住民土地業權」、「原住民所有權」)是指澳大利亞法律對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在土地上的權利的承認。這些權利來自他們遵循自己的傳統法律和習俗。1992年,澳大利亞普通法在Mabo v Queensland (No 2)案中首次承認了原住民土地權。1993年,原住民土地權法案對這一原則進行了規範和修改 [1]

原住民土地權意味著,有時候,原住民在英國占領土地並宣布主權後仍然擁有土地的法律利益。原住民土地權可以和非原住民的財產權共存,而且有時候,不同的原住民群體可以對同一塊土地享有自己的土地權。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負責處理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提出的索賠,並審理、判決他們的土地權申請。這些判決可以向聯邦法院全體法官上訴,然後再向澳大利亞高等法院上訴。國家原住民土地權法庭(NNTT)是一個根據1993年的原住民土地權法案設立的機構,它負責對所有新的土地權申請進行「登記測試」,並進行未來行為調解和仲裁功能。總檢察長部門向澳大利亞政府提供關於原住民土地權的法律和政策建議,並協助總檢察長執行1993年的原住民土地權法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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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Our governing laws. Northern Land Council. [202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14) (澳大利亞英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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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ve Title Act 199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