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認許為大律師

獲認許為大律師(英語:called to the bar[1]admitted to the bar)是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一個法律術語,意味著該名人士從此可出庭代表他人參與訟辯。

英格蘭及威爾斯以及其他地區的法律執業者分為律師大律師法律輔助人員。律師須成為訟辯律師,才可獲得與大律師相同的職權。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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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tanley Bindoff英語Stanley Bindoff, 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58, II: Members D–M, Boydell & Brewer, 1982, p. 238 n.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