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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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測試(英語:Miller Test),也被稱為「三交叉淫穢測試法」(英語:Three Prong Obscenity Test),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1973年開始使用的,旨在確定某一特定的材料是否可以標記為淫穢內容。按照美國相關判例規定,一旦某特定材料經過「米勒測試」而被認定為淫穢之後則將不再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有關「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1] 儘管該測試備受爭議,並且有專家學者指出在測試過程中會對「淫穢」問題產生額外的混淆,但是在不違反「第一修正案」的前提下,米勒測試依然是禁止使用、傳播等某些材料的標準。[2]
米勒測試中的司法實踐源自由英國法律中由「女王訴希克林案(Regina v. Hicklin)」中衍生出的「希克林測試」[3][4] 但是希克林測試的標準非常嚴苛並且只考慮材料的某一部分而不是整體。[5][6][7] 但是自1930年代開始,美國法庭通過一個判決先例開始修正「希克林測試」的相關標準;而到1970年代,伴隨著民權運動的興起,對於「希克林測試」的反對意見也越來越大。[8][6] 與此同時,美國用於確定「淫穢」標準的新測試「米勒測試」也在1973年的「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被確定下來。
歷史
編輯變革背景
編輯在米勒測試誕生之前,美國政府借鑑英國法律中的「希克林測試」來裁定某些印刷材料的「淫穢」與否。根據該測試的簡單定義,法院可以宣布任何材料為非法而禁止出版。
“ | 若材料中任何部分傾向於「腐蝕或侵害那些思想上易受其影響並可傳播至其手中的人」,即可認定為「淫穢」。[9] | ” |
——希克林測試 |
而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希克林測試」的時候往往是基於該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進行單一的考量。[5] 而美國第一個質疑該測試標準的案例是在1933年針對是否可以在美國境內出版愛爾蘭作家詹姆斯·喬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聽證會上。1921年紐約抑制背德協會主管約翰·薩默爾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學雜誌《小評論》,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節。因此雜誌編輯瑪格麗特·安德森和約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約翰·庫伯·波厄斯和劇作家菲利普·莫勒則出庭作為專家證人。儘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證明《尤利西斯》的情節晦澀難懂,以至於讀者不會注意到該書內的一些「性描寫」。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於控方的裁決,不僅禁止了該期《小評論》的發行,也進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國境內的出版。而早在該裁決之前的1922年,美國郵政署就焚燒了500冊通過境外郵購而進口美國的《尤利西斯》,以此來阻止該書的進口。[10]
時隔11年之後,蘭登書屋試圖打破這個判例而在美國境內出版《尤利西斯》。1933年,「美國訴尤利西斯案」進入庭審階段。蘭登書屋聘請的律師採用的辯護策略是要求對全書進行統一、全面的判定,或許全書的部分章節「不雅」,但是全書卻是一本嚴肅而經典的文學作品。[10] 蘭登書屋還引用了麗貝卡·韋斯特、阿諾德·貝內特和艾略特等人的書評,試圖證明作者喬伊斯是一個天才並盛讚他的作品。[11] 但是檢方卻一直認定《尤利西斯》是對美國社會的「威脅」,因為「(本書)經常使用污言穢語,正在一個道德良好的社會內是不可接受的」。[12] 審理此案的法官沒有運用希克林測試來裁定本書為「淫穢」,相反他得出了一個新的判決先例,那就是應當將《尤利西斯》視為一個整體而不是根據它的部分內容來分析,而這在當時幾乎是通行慣例。[13]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終於獲准在美國本土出版發行。僅在1934年,初版一萬冊圖書就瞬間售空。[14]
改變伊始
編輯針對「希克林測試」標準的質疑源自1957年的「羅斯訴美國案」,[9] 塞繆爾·羅斯被控犯有「分發淫穢物品罪」。[15] 羅斯的辯護律師沒有否認其通過郵寄的形式進行分化,但是他堅稱這些材料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羅斯案據此向上訴法院上訴,但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塞繆爾·羅斯依舊是被判有罪。[16]
然而在本案的審判期間,發生了許多改變後來美國法律制度的事件。首先,威廉·布倫南大法官閣下拒絕使用「希克林測試」來審核材料是否為「淫穢」;其次,「當普通人依據現行公共道德標準,認定某部作品其整體主題是以誘發淫蕩興趣為目的」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該材料為「淫穢」。因此而最終確定了「以不違背整體語境的情況下」審查材料的做法。而對於「希克林測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其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它極大地限制了言論和新聞自由。此外依據本案而誕生的另一項司法制度則是,有關「淫穢」的訴訟應該針對發布和接收這些材料的人,而不是針對材料本身。[16] 法院同時還強調,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也適用於歷史文獻材料。[8] 米哈伊爾·尤列維奇·貝格指出,「(此後)出版商們開始肆無忌憚地印刷充斥著大量性描寫的作品,而法庭也開始對性表達採取更加解放的態度。」[17]
最終確立
編輯測試內容
編輯爭議
編輯實踐
編輯影響
編輯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Three Prong Obscenity Test.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黑堡: 維吉尼亞理工學院暨州立大學). 1973-06-21 [2019-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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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羅斯訴美國案」判決書(英文)
- 「《蕩婦回憶錄》訴麻薩諸塞州案」判決書(英文)
- 「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判決書(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