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人權(Human rights in cyberspace)在人權法律的領域中是一個新興的概念,一般而言是指人們在網際網路中的各式各樣的權利,並被列為一項基本人權。在網際網路中,人們的權利得到更廣泛的延伸,得以發出更多的聲音,受到的審查也相對很少。據估計,有超過40%的世界人口是網際網路用戶[1],網際網路允許個人和媒體一樣,擁有廣泛發布信息的權利。因此,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一個廣泛的平台,提供給個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和自由獲取信息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2段規定,人類擁有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表達言論、獲取信息和在網際網路中交流意見的自由。[2]

在公約中為網路人權提供了重要保障的一項條款是第十九條第3段: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示:「人們擁有登入和登出網路的權利(特別是自由表達言論的權利)」[3]。這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在信息獲取上的自由權,必須與其他權利相一致。在網路中,人們對這項權利的現狀和前景提出了不同的看法。[4]

參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Key 2006-2013 ICT data for the world, by geographic regions and by level of development, for the following indicators.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2015-04-10]. [永久失效連結]
  2.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34, note 4, para 12. 
  3. ^ 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n rights on the Internet.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ution. [April 10,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5). 
  4. ^ Background paper: Human Rights in cyberspace (PDF).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pril 10, 20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