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目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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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目的論(德語:Skopostheorie),翻譯研究的一個重要分支,是指採取有目的性的準則,以達成譯文的翻譯策略。即,在翻譯概要、翻譯指導、翻譯規則的指引下,幫助譯者完成對目標文本的翻譯。
背景
編輯翻譯目的論這一概念最初見於語言學家漢斯·維米爾(Hans Vermeer)在 1978 年德國雜誌 Lebende Sprachen 發表的 Ein Rahmen für eine allgemeine Translationstheorie 一文。
在美國翻譯學者 James S. Holmes 翻譯研究地圖的影響下,到 20 世紀晚期,翻譯目的論已經發展成為德國功能翻譯理論四種翻譯方法的核心。翻譯目的論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 Katharina Reiss's Functional Category, 1971
- Hans Vermeer’s Skopos theory, 1978
- Justa-Holz Manttari's Theory of Translatorial Action, 1981
- Christiane Nord's Theory of 『Function plus Loyalty』, 1997
定義
編輯Skopos (希臘語: σκοπός),是希臘語「目的」的意思。語言學家漢斯·維米爾(Hans Vermeer)創造的一個學術用語,用以指代「翻譯的目的」。在 Paul Kussmaul 看來,翻譯目的論「是一種以目的論為主的翻譯方法。如何達成對目標文本的翻譯,取決於目標讀者的知識儲量,價值標準,文化規範,以及對文本的期望值。當然,(目標讀者的)周身環境以及文化氛圍也會影響最終的譯文。因此,作為譯者,在翻譯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上因素,以對原文內容進行適當的刪改。」
根據維米爾(Hans Vermeer)所言,翻譯的「目的」可能有三個:第一個,是對譯者來說,即以翻譯為職業來賺錢謀生; 第二,在特定情境下,如針對目標文本指導聽眾 / 觀眾的交流溝通,; 第三,用作翻譯策略或者方法,例如在展示源語言的結構特徵上。目的論中「目的」,對應其中第二種解釋,該理論認為,源文本提供「目標受眾所接受的文化信息」——這也是從建構主義角度上一種理解。
翻譯作為有目的性——這可以幫助「翻譯」更好地被執行——的人類行為,確定其規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要點
編輯在 Reiß 和維米爾發展壯大翻譯目的論的過程中,基於翻譯目的論的三個主要規則(即:目的性原則(The Skopos rule),連貫性原則(The Coherence rule),忠實性原則(The Fidelity rule)),可歸納為六個要點,如下:
- 所有的翻譯均由其目的所指示;
- 翻譯以目的語言呈現了源語言中所包含的信息以及文化;
- 翻譯不必完全遵循原文;
- 譯文本身的內容必須連貫,一致;
- 譯文不應越過源文本的內容(即,需尊重原文);
- 上述五個規則按等級順序排列(由上到下遞減),其中 ,「目的性」準則占主導地位。
就第一條準則而言,在對任何文本的翻譯活動中,對目標文本的翻譯往往依賴於翻譯活動的「目的」;第二條準則則強調了源文本和目標文本在各自語言和文化背景下的「目的」關係及其重要性,因此,在跨文化交際,即譯文生成與傳播的過程中,譯者扮演著關鍵的角色;第三條準則提到,譯文在其目標文化中的功能不一定與在其源文化中的功能相同,強調了翻譯的不可逆性;第四與第五條強調了在「目的論」規則的約束下,翻譯的成功與否——前者闡述了連貫性原則(The Coherence rule)下譯文本身的連貫性與一致性,後者則強調了忠實性原則(The Fidelity rule)下譯文與源文本的互文性。
規則
編輯在如上提及的六大要點中,涉及了翻譯目的論三個基本規則:
- 目的性原則(The Skopos rule)
- 連貫性原則(The Coherence rule)
- 忠實性原則(The Fidelity rule)
三個規則是從屬關係,第三條從屬於第二條,而第二條又從屬於第一條。
目的性原則(The Skopos rule)
編輯翻譯活動中,「整體性」是其首要的原則,也可以理解為「以目的證明手段」(英文: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正如由維米爾定義,Nord 翻譯的那樣,目的性原則指出:
文本的產生都有其目的,且應當服務於該目的。在翻譯 / 解釋說明 / 對白 / 寫作中,作為譯者,我們應力求使第三方在進行這些工作的過程中,能夠準確理解其意義。
上述理論以目標語言的社會文化為前提,以(目的論)之前的翻譯理論來決定對源語言的處理方式——即,按部就班地翻譯文本,而翻譯目的論強調對文本自上至下的(從總體到具體的)處理方式——由目的(意義)推導文本。
連貫性原則(The Coherence rule)
編輯連貫性原則要求譯者在翻譯過程中應當考慮翻譯文本在目標文化中的實際意義,考慮受眾的實際需求。正如 Nord 所言,在連貫性原則的指導下,
翻譯活動應當力求使受眾能夠理解文本所述內容。在翻譯過程中,譯者應該將自己置於目標文化的情景中,以期達到最好的翻譯效果。
Nord 補充道:
只有當受眾認為翻譯文本的語境與其文化語境相近時,(源語言與目標語言的)交際互動(即,翻譯活動)才算成功。
換言之,在此規則下,在翻譯過程中,譯文的受眾,以及受眾的文化背景和社會環境,都是影響譯文產生的重要因素。這也確定了譯者需要將源文本的信息準確地傳遞給目標群體。由此,根據文本內連貫性的要求,只有受眾能夠理解文本,且譯文的交際情景與目標受眾的文化背景相近時,翻譯才會被認為是充分的。
忠實性原則(The Fidelity rule)
編輯第三條規則需要源文本和目標文本之間的連貫性——因為目標文本是根據源文本提供的信息產生的。 據此,譯文的形式既取決於譯者對原文的解釋,也取決於譯文的「目的」。 正如 Dan 所說的,第三條規則指出:
目標文本應該與相應的源文本存在著某種關係。
儘管這條規則與之前對等翻譯理論中的「忠實(英:faithfulness)」方面非常相似,但有一個顯著的差異將它們彼此區分開來——忠實性原則不同於「忠實」,後者是靜態的,不變的;而前者的動態性質決定了翻譯的形式和程度是隨著譯者對源文本的解釋的變化而變化。 因此,雖然忠實性原則只要求最大程度的模仿——或者與之相反的,與來源(或此範圍內的任何事物)的相關性最小或不相關(即,要求意義上的最大相關性),但「忠實」需要的是儘可能最大的等效性(即,對形式,內容的全面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