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人
因残障而导致部分或完全没有听觉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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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Deaf People),指的是以耳聾(deafness),即聽力障礙的群體,目前聽力損失等級一共分四種。
稱呼叫法 編輯
- 聽障人士:即生理角度的叫法。
- 聽力殘疾或者聽力障礙:即醫療角度的叫法。
- 聾人:即人文角度的叫法。
- 瘖啞人:指無聽能又無語能的人[1]。此為法律角度的叫法。
歧視性稱呼 編輯
這裡指有意或者無意對於聽障人士的歧視性稱呼。
- 聾啞人:絕大部分的聾人能開口說話,因此聽力損失不代表聲帶損失。
- 聾子:和「瞎子」意思差不多,略有歧視的意味,不是禮貌用語。
法律上的特殊待遇 編輯
台灣 編輯
[2]在法律上,瘖啞人指的是出生及從小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和無法說話。制定法律時考慮到他們「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3]」,因此明定法律為他們減輕罪責。相關法律如下:
-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87條第2項: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中國 編輯
- 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
聾人文化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 張寧生 《聾人文化概論》,出版社: 鄭州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9月1日)
- ^ 瘖啞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2022-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7).
- ^ 潘宏朋. 法律用語─瘖啞人對於聽障者是一種歧視?.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17-02-13 [2022-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7).
- ^ 補教名師. 刑法-名詞解釋 瘖啞. 國考加分. [2022-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7).
本法緣於瘖啞人之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於第20 條明定為減輕罪責事由。
- ^ 聋哑人犯罪减轻处罚吗. 華律網. [2022-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7).
- ^ 張寧生,2010年,頁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