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轉車安全利用促進及自轉車等駐車對策綜合的推進相關法律
自轉車安全利用促進及自轉車等駐車對策綜合的推進相關法律(日語:自転車の安全利用の促進及び自転車等の駐車対策の総合的推進に関する法律)[1][2][3]是日本政府於1980年11月25日頒布的法律。該標題在1994年修訂後開始使用。
自轉車安全利用促進及自轉車等駐車對策綜合的推進相關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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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自転車の安全利用の促進及び自転車等の駐車対策の総合的推進に関する法律 |
通稱 | 自轉車法、自轉車基本法 |
編號 | 昭和55年法律第87號 |
效力 | 現行法 |
種類 | 法律 |
內容 | 自行車的安全使用、其停車的方法 |
關聯 | 道路、道路交通法 |
來源 | e-Gov法令検索 |
該法旨在制定必要措施,以改善與自行車相關的道路交通環境,加強交通安全,確保自行車行車安全,全面推廣自行車等的停車措施,防止與自行車相關的交通事故。該法同時可以美化市容環境(例如車站前廣場),防止其社會機能弱化,更有助於自行車使用者的便利並促進自行車的消費。
雖然在名義上說是在「促進自行車的安全使用」,但實質上是針對自行車停車問題的對策。所以,其實市政當局是在根據該法對自行車停放問題施行管轄權。
1980年頒布的標題為《自轉車安全利用促進及自轉車駐車場整備相關法律》(自転車の安全利用の促進及び自転車駐車場の整備に関する法律),也稱《舊自轉車法》,現行法則稱《修正自轉車法》。為紀念1981年5月舊法開始施行,之後又設立了自行車月。
內容
編輯- 第一條 目的
- 第二條 定義
- 第三條 國家和地方當局的責任
- 第四條 良好的自行車交通網的形成
- 第五條、第六條 促進自行車等停車措施的全面推廣
- 第七條 綜合計劃
- 第八條 自行車等停車對策協商會
- 第九條 自行車等停車場的結構和設備標準
- 第十條 都市計畫等方面的考慮
- 第十一條 加強交通安全
- 第十二條 自行車等使用者的責任
- 使用自行車的人應儘量安全地使用自行車,並遵守「道路交通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儘可能不對行人造成傷害。
- 自行車等的使用者應儘可能不將自行車等放置在規定的自行車停車場以外的場所。
- 使用自行車的人必須按照國家公共安全委員會的規定,並接受由縣公安委員會指定的自行車使用者進行的「防犯登記」。
- 第13條 確保自行車安全
- 第14條 自行車製造商等的責任
- 第15條 國家的補貼措施等
-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