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是以各種類型船舶為保險標的保險

保險標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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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船舶

船舶保險中船舶的定義為:能夠漂浮並航行於海洋湖泊等可通航水域的;能夠自由地、有控制地將貨物或者旅客從一個港口運往另一個港口的浮動物體。通常應滿足以下條件:浮於水面的物體;供航行使用的;機具;構成物。

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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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保從船舶建造下水開始,直到船舶營運、停泊到最後報廢拆除整個過程的危險。
  • 承保船殼、機器、設備、燃料、供給品和有關的利益、費用、責任。
  • 危險相對集中,往往發生巨額賠款。
  • 船舶所有人的經營作風、管理水平和信譽對船舶的安全有直接影響。

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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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船舶的物質方面的損失
凡是屬於船舶本身以及附屬於船上的財產並為船東所有的,均列入保障。
  • 保障船舶的有關利益
船舶因事故發生導致停航、修理等導致被保險人遭受的各種利益損失列入保障。
  • 船舶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在船舶碰撞事故後船東或光船租船人對第三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列入保障。比如碰撞導致的損失、油污責任、清除航道責任及打撈沉船責任等。

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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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保險責任指向的為船殼保險,也就是狹義上的船舶保險) 船舶保險對因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船舶損失
  1. 海上風險
    海上的自然災害(地震、火災、火山爆發、雷電等)和擱淺、碰撞、碰觸浮動或固定物體等事故。
  2. 火災或爆炸
  3. 來自外界的暴利盜竊或者海盜行為
  4. 拋棄貨物
    海難發生,為了船舶安全而將船舶裝載的自有貨物拋棄時導致船舶受損。或拋棄運載貨物導致的共同海損應由船舶方分攤的損失。
  5. 核裝置或核反應爐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該核裝置或核反應爐必須是船舶的動力,非核武器,非軍事用途。
  6. 船員的疏忽
  7.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8. 船舶機件或船殼存在潛在缺陷
  9. 船長、船員優異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10. 船長、船員或領航員、修理人員及租船人的故意行為
  11.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因船舶事故導致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 第三者責任
被保險船舶因於其他船舶碰撞或於其他物體觸碰引起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 共同海損和救助
船舶和船上所載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故意採取合理的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船舶遭受保險風險襲擊,憑藉本身力量無法擺脫危險時,請求第三者或第三者自願提供幫助解脫其所處的危險的行為而導致的費用稱為救助費用;特別的,如果船上有關利益各方均因為此危險而遭受損失威脅時,可列入共同海損分攤;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除油輪救助外,均「無效果,無報酬」,即無施救效果則不產生施救費用。
  • 施救費用
危險發生時因採取各種防護措施或者搶救措施產生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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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 船舶不適航
  2.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行為
  3. 被保險人職責範圍內應發現的正常的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材料缺陷
  4. 戰爭、罷工
  5. 清除障礙物、殘骸及清除航道費用

保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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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分為定期和航次兩種。

定期的期間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

航次分兩種情況。不裝載貨物的,保險期限自起錨開始到目的港拋錨結束。裝載貨物的自起運港裝載貨物開始,到目的港卸貨完畢止;但規定自拋錨停泊到卸貨完畢不應超出30天;整個保險期間不超過90天。超出90天的雙方應以特約形式加費承保。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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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

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多個因素確定。主要有:船齡、船型、船籍、種類、航行範圍、貨物、級別、船舶狀況、船隊規模、保險金額、經營管理狀況、事故損失記錄等。

各國根據情況不同。有的國家有絕對免賠額,有的國家根據事故的類型確定或不設定免賠額,有的國家未設定免賠額。

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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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罷工險是船舶保險的附加險。該保險主要對以下原因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 戰爭內戰革命、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敵對行為
  2. 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或封鎖
  3. 各種戰爭武器如水雷魚雷炸彈
  4. 罷工、被迫停工
  5. 民變、暴動
  6. 任何人懷有政治動機的惡意行為

該保險對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責任或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

  1. 原子彈氫彈核武器的爆炸
  2. 船舶的船籍國或登記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採取的或命令的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
  3. 被徵用或徵購
  4.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宣戰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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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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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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