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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自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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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自證分
,
佛教
術語,
瑜伽行唯識學派
護法
學系理論,屬
唯識四分
之一。能證「
自證分
」之現量果
[
1
]
,唯緣
自證分
[
2
]
。
參考文獻
編輯
^
《成唯識論》卷2:「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
《成唯識論》卷2:「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