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力警察力量,具體來說,它指的是警察機構中可用的人力資源,包括但不限於警察人員的數量、素質以及相關的武器裝備、技術設備等綜合能力。在一般語境下,提到「警力」時,通常是指警察部門能夠投入到維持治安、執行任務、處理緊急情況或案件調查等活動中的人員數量。

例如:

  • 警力不足意味著警察部門在某一區域或特定時期內可用的人手不足以應對當前的安全需求或工作負荷。
  • 上級部門派出大量警力追捕逃犯,表示為了完成抓捕任務,調集了較多的警察人員參與行動。

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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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警力指不合理地占用或消耗有限的警務資源,尤其是指在非緊急、非警務活動或並非真正存在警情的情況下,通過報警或其他方式使得警察部門投入人力、物力去處理,從而影響了警察對真正緊急、重要案件或公共服務的需求做出及時和有效的響應。這種情況可能導致警力資源配置失衡,妨礙警察履行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服務公眾的核心職責。

例如:

  • 謊報警情,即故意虛構事實向警方報案。
  • 將非警務問題如生活瑣事、民事糾紛當作緊急情況要求警察到場處理。

此類行為通常是違法的,在某些地區甚至可能構成犯罪。這些地區包括英國[1][2][3]紐西蘭[4]這樣的大英國協成員國,以及香港這樣的前英國殖民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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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 58. [2013-03-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17). 
  2. ^ Chapter 18. [2013-03-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8-06). 
  3. ^ 1936 J. C. 71
  4. ^ 存档副本. [2013-03-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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