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
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Ginsberg v. New York)是1968年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法院裁定,即便不是色情內容,如果對未成年人是有害的,那麼其銷售也將受到管制。
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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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68年1月16日 判決:1968年4月22日 | |||||
案件全名 | 上訴人山姆·金斯伯格 訴 紐約州 案 | ||||
引註案號 | 390 U.S. 629 | ||||
法庭判決 | |||||
即使該色情內容可以出售給成年人,但是出售給未成年人依然可以被管制。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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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倫南 聯名:沃倫、懷特、馬歇爾 | ||||
協同意見 | 哈倫 | ||||
協同意見 | 斯圖爾特 | ||||
不同意見 | 道格拉斯 聯名:布萊克 | ||||
不同意見 | 福塔斯 |
案件背景
編輯根據紐約州法律,向任何17歲以下未成年人出售裸體圖片都是違法的,而刊登這樣的圖片且出售給17歲未成年人將被視為該雜誌也是違法的。
金斯伯格和他的妻子在長島的貝爾莫鎮開設了一家「山姆文具及便餐店」,他們在店內出售包括《小妞》(girlie)在內的各種雜誌。金斯伯格被兩名警方線人指控向兩個16歲男孩出售該雜誌。他在納蘇縣地方法院受審,並被判有罪。法院認為《小妞》上刊登的圖片對未成年人是有害的,根據紐約州現行法律,金斯伯格的這一行為是違法的。
在上訴有效期內,金斯伯格被紐約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拒絕其上訴至第二巡迴法院。
金斯伯格認為紐約州政府無權對兩種人群制定兩套不同的有關「淫穢內容」的定義標準,他認為這是違憲的。他舉例說,在「梅耶訴內布拉斯加州案」、「皮爾斯訴姐妹會案」、「普林斯訴馬塞諸塞州案」中,法庭的裁決都片面地對待未成年人。
贊成意見
編輯小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宣讀了最高法院的判決,駁回了金斯伯格有關未成年人在紐約州失去了自由權的說法。法庭認為紐約州政府對未成年人的這種保護是有益的,同時也認為不能僅僅因為對於成年人不構成「淫穢」標準就可以不受監督地銷售給未成年人。
反對意見
編輯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提交了異議報告,強烈反對法庭內多數派的意見。他認為第一修正案是絕對的,沒有任何理由將「淫穢」內容排除出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雖然他承認將這些內容出售給未成年人是有害的,但是他更關切一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當局的裁決,那麼當局將有權對社會某一階層實施任何不同其他階層的內容審查。他最後說,關於「淫穢」的定義是非常主觀的,並感歎法院將淪為政府的內容審查機構。
外部連結
編輯- 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的文本可參見:Justia · Findlaw · Open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