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綰 (正德進士)
黃綰(1494年—?),字公綬,河南汝寧府光州息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黃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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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紹興府知府 | |
籍貫 | 河南汝寧府光州息縣 |
出生 | 二月二十六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郝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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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正德十一年(1516年)丙子科河南鄉試第三十名舉人,十二年(1517年)中式丁丑科會試第二百五十五名,二甲第五十四名進士。兵部觀政,授刑部主事,明武宗南巡之爭中,曾經上疏勸阻被施杖刑,此後升員外郎、郎中,出任紹興府知府,為官寬宏正直。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因事連坐被逮捕入京[1],得病而亡於獄中。隆慶初年,贈太常寺少卿[2]。
家族
編輯曾祖黃榮;祖父黃玥;父黃元吉,縣丞。前母張氏;母張氏。永感下。兄黃經,弟黃紳。
參考文獻
編輯-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八十》:嘉靖六年八月,原問為民陳洸復上疏,言前以議禮為邪黨所誣,御史藍田知縣宋元翰、郎中葉應驄、按察使張佑、周宣、知府唐升相與羅織成獄,而應驄、宣復杖死,其連坐者幾三十人,充軍者十五人,乞行辯雪。事下刑部,署部事吏部左侍郎桂萼遂為洸頌冤,言洸通盜無狀,而其子殺人無屍,非盡逮諸臣從公鞫問之,不得其情。 上以為然,詔錦衣衛差官校逮洸、元翰、應驄及續問,郎中黃綰等並詞所連及,俱至京聽理。張佑等俱回籍待命。已而吏部侍郎方獻夫言詞所連及者不下三四百人,今詔並逮捕,必有無辜蒙害者,請較其輕重,非奸盜人證佐皆下所在撫按官勘報,不必概捕,致擾地方。從之。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黃綰,息人。為刑部主事,諫南巡被杖。歷郎中,出為紹興知府,以寬大為治。被徵時,士民哭震野,爭致贐,綰止取二錢。至京,下詔獄,瘐死。隆慶初,贈太常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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