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死刑制度
死刑在黎巴嫩是一種法定刑罰,但黎巴嫩自 2004 年以來沒有執行過死刑。[1]
死刑罪名及執行程序
編輯在黎巴嫩,以下罪行可判處死刑:
- 謀殺
- 間諜活動
- 叛國罪
- 暴恐
- 與以色列軍隊合作
- 罪行嚴重的強姦及強姦兒童
- 團伙搶劫或涉及酷刑的嚴重攻擊
- 對某些類型的建築物縱火
- 破壞建築物(或通信、運輸、工業設施)造成死亡
- 進口核或有毒廢物
- 有害物質污染河流或水道
- 部分軍事犯罪(例如逃兵)
- 多次犯下終身監禁罪行
法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是絞刑和槍決,其中絞刑用於普通刑事犯,槍決用於軍法判決。所有處決命令都必須得到黎巴嫩總統的批准,同時,黎巴嫩總統擁有赦免囚犯的唯一權力。[1]
案例
編輯黎巴嫩建國後的第一次死刑是 1947 年對薩伊德·米特里·拉蒂夫 (Saeed Mitri Latif) 因謀殺埃利亞斯·史蒂芬 (Elias Stephan) 而判處的。而迄今為止的最後一次死刑則是在2004年1月19日,當天在位於首都貝魯特的魯米耶監獄內處決了三人,其中兩人被行刑隊處決,一人被絞死。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The Death Penalty in Lebanon. Death Penalty Worldwide. [5 August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13 October 2018).